比特币期货未平仓量反弹13%,分析师认为风险偏好正谨慎回归

By: 加密洞察|2026/01/19 17: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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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 自年初以来btc-42">,比特币期货未平仓量已反弹13%,表明市场参与度正出现初步回升。
  • 此次上涨之前,市场经历了十月至十二月的重大去杠杆化时期,当时在整体市场下跌的背景下,比特币衍生品的风险敞口有所降低。
  • 分析师指出,尽管期货未平仓合约的回升幅度有限,但这表明投资者风险偏好正谨慎回归。
  • 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量近期已超越期货未平仓合约量,凸显市场动态正转向更复杂的交易与对冲策略。

WEEX加密货币新闻,2026年1月19日 08:33:01

比特币合约市场正经历着微妙的转变,最新数据显示交易员和投资者对该市场的兴趣正悄然回升。经历了动荡的第四季度——期间显著去杠杆化且比特币衍生品风险敞口大幅缩减——比特币期货未平仓量(OI)自年初以来已实现13%的可喜回升。这种微妙却充满希望的回升趋势,正促使分析师们推测风险偏好可能正在回归——尽管在持续波动率的加密货币市场中,这种回归仍显谨慎。

解读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的恢复机制

要真正理解比特币合约重新受到关注的深层含义,必须深入分析那些描绘这一变化趋势的数据。年初,衡量衍生品市场参与度的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量开始出现势头。此次复苏紧随十月至十二月持续的显著去杠杆化阶段之后。在此期间,随着市场经历重大调整,比特币衍生品风险敞口急剧下降,反映出市场普遍存在降低风险的意愿。这一趋势体现在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的显著萎缩上,其在三个月内下跌17.5%,从38.1万枚比特币降至31.4万枚比特币。此次下跌恰逢十月初开始的36%急剧价格修正——该时期标志着杠杆持仓的回撤。

然而,根据CryptoQuant分析师“Darkfost”的洞察,近期复苏阶段表明反弹可能正在进行。Coinglass的数据印证了这一观点,显示资金规模从一月1日的八个月低点540亿美元,上升至一月19日的610亿美元以上。这一上升趋势在一月15日达到8周高点,达到660亿美元。因此,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的微妙回升被解读为风险偏好正逐步重返市场的先兆。

未平仓量与市场信心的动态关系

在加密衍生品领域,未平仓量(OI)是一项关键指标。它反映了未平仓加密衍生品合约的数量或名义价值——本质上是尚未结算的活跃押注指标。未平仓持仓的增加通常是风险信号,表明有新交易者涌入杠杆交易,这暗示着市场信心增强且风险承担意愿提升。相反地,未平仓合约的下降趋势表明去杠杆化正在发生,因为交易者正在撤回并减少其风险敞口。

期货合约的未平仓合约的最新增长虽幅度有限,却体现出谨慎乐观的态度。交易员们似乎正谨慎试探市场动向,这或许源于近期市场变动促使他们重新评估风险。这一情景必须经过缜密考量,尤其需结合历史规律——重大去杠杆化时期往往标志着市场底部形成的终点。这些阶段有效重置了市场环境,为未来的看涨复苏期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比特币期权:加密衍生品领域的新兴力量

尽管比特币合约仍是市场焦点,但衍生品领域正酝酿着更引人注目的发展:比特币期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几周观察到,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量已超越期货未平仓合约量,这标志着市场行为正呈现可辨识的演变趋势。据Coin Bureau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尼克·帕克林表示,这种转变凸显了市场对期权的显著偏好——这种衍生品赋予投资者在预定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权利,但并非义务。期权的魅力在于其既能降低波动率,又可避免交易者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期权未平仓合约量现已达到峰值,跨交易所总值攀升至750亿美元,而期货未平仓合约的名义价值为610亿美元。这表明市场参与者正日益精明,他们越来越多地借助期权合约进行对冲或建立经过计算的持仓,从而主导价格走势。正如帕克林所指出的,这并非单纯的单边押注行为;而是融合了对冲与到期机制的动态策略,勾勒出市场情绪的复杂图景。

多重因素的交汇:合约与期权的透视

随着比特币衍生品市场的持续扩张与多元化发展,合约与期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凸显。目前,期权未平仓合约(OI)显著集中于10万美元行权价,其中在Deribit——最知名的衍生品交易所之一——的质押金额高达20亿美元。这种集中度凸显了市场对比特币未来走势的看涨情绪,尽管这种情绪带有投机性质。

此外,期权未平仓合约的增长是交易策略多元化信号,超越单纯投机。这表明交易者正趋向成熟的操作方式,他们寻求能够提供灵活性、把握市场细微变化的复杂工具,同时避免过度暴露于风险之中。比特币期权未平仓合约的增长不仅反映了市场信心,更彰显了投资者对多样化风险管理策略的渴求。

去杠杆化对市场健康的作用

比特币合约近期呈现的去杠杆化趋势,同样对塑造加密货币市场的未来格局具有关键影响。去杠杆化远非负面影响,反而常常充当缓冲机制。它吸收市场调整产生的冲击,促进必要的调整并降低系统性风险。去杠杆化具有双重目的:既有助于重置过度投机的市场动态,又为市场实现可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从整体来看,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量仍较十月初创下的920亿美元历史最高价低33%。虽然这看似是种挫折,但同时也推动市场朝着更健康的环境发展。分析师将此次回调视为"去杠杆化信号",该信号对于识别有效市场底部至关重要,并为未来潜在的看涨轨迹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比特币衍生品的未来:展望

鉴于不断演变的形势,比特币衍生品市场呈现出机遇与挑战的独特融合。随着交易者逐步重返USDT">合约交易市场,期权交易的同步兴起勾勒出一个更具复杂性、更具战略适应性的市场环境。这种双重策略不仅彰显了市场的内在活力与韧性,更勾勒出一个复杂而充满活力的框架,持续吸引着投资者、分析师和爱好者们的目光。

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比特币期货未平仓量?

比特币期货未平仓量指尚未结算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总数。它作为衡量市场参与度的指标,能反映比特币合约市场中投资者整体的交易活跃度与信心水平。

为何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在去年第四季度出现下降?

比特币期货未平仓合约在第四季度的下降,主要归因于大规模去杠杆化阶段。随着市场经历全面调整,交易员们纷纷减持杠杆持仓,导致比特币衍生品的风险敞口下降。

期货合约的未平仓量增加如何反映市场情绪?

期货未平仓合约的增加通常表明交易者兴趣重燃,并对市场前景信心增强。这表明交易员愿意承担杠杆持仓,是行业风险偏好回归的信号。

比特币期权与合约有何区别?

比特币期权赋予交易者在特定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比特币的权利(而非义务),从而支持对冲策略,同时避免了期货合约相关的强制平仓风险。另一方面,合约则强制交易者按预定价格成交,若市场走势不利,可能导致强制平仓。

去杠杆化如何影响比特币市场?

去杠杆化通过鼓励解除杠杆持仓,从而降低过度风险和投机行为。虽然这可能导致短期价格下跌,但它能有效稳定市场,通过促进更健康的市场动态,为长期复苏和可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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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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