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百亿后的冷思考:预测市场为何难产高倍杠杆?
原文标题:Everyone's Promising 20x Leverage on Prediction Markets. Here's Why It's Hard
原文作者:@hyperreal_nick,加密 KOL
原文编译: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编者按:本周在整理 Solana Breakpiont 周期内冒头的新项目时,我注意到了一些主打杠杆功能的预测市场正在涌现,但环顾市场后,现状却是;头部平台普遍对杠杆功能敬而远之;宣称支持功能的新平台则普遍存在倍数较低、池子较小等问题。
相较于隔壁的另一条大火赛道 Perp DEX,似乎预测市场赛道的杠杆空间仍未被有效发掘,在加密货币这个风险偏好极高的市场,这一状况极其违和。为此,我开始搜集资料去寻找答案,在此期间看到了两篇相当优质的解析文章。一篇是 Messari 的 Kaleb Rasmussen 就该问题给出的研报《Enabling Leverage on Prediction Markets》,论证极为充分,但因篇幅过长且数学计算较多而不便转译;另一篇则是 Linera 的 Nick-RZA 的《Everyone's Promising 20x Leverage on Prediction Markets. Here's Why It's Hard》,内容更为精简且通俗,但足以正面回答预测市场的杠杆难题。
以下为 Nick-RZA 原文内容,由 Odaily 星球日报编译。
当下,几乎所有人都想要给预测市场加上杠杆功能。
早些时候,我曾写过一篇题为《表达受限问题》(expression problem)的文章——结论是预测市场限制了资本所能表达的信念强度。结果发现,已经有很多团队在尝试解决这个问题了。
Polymarket 在纽约证券交易平台母公司投资 20 亿美元后,估值已达到 90 亿美元,其创始人 Shayne Coplan 还登上了《60 Minutes》。Kalshi 先是以 50 亿美元估值融资 3 亿美元,随后又以 110 亿美元估值完成了 10 亿美元新一轮融资。
赛道正在升温,参赛选手们正在竞相争夺下一层需求——杠杆。目前至少有十几个项目在尝试构建「带杠杆的预测市场」,有些声称可以做到 10 倍、20 倍甚至更高,但当你真正去研究那些正在认真解决这个问题的团队所给出的分析(比如 HIP-4、Drift 的 BET、Kalshi 的框架)——你会发现他们的结论正在趋同于一个非常保守的数字:1 倍到 1.5 倍之间。
这是一个巨大的落差,可问题到底出在哪?
预测市场 vs 现货、合约交易
让我们先从最基础的说起。预测市场允许你针对某个事件是否会发生进行下注:比特币年底前会涨到 15 万美元吗?49 人队会赢得超级碗吗?东京明天会下雨吗?
你购买的是一种「份额」,如果你预测正确,则会获得 1 美元;如果你错了,则什么也拿不到,就这么简单。
如果你认为 BTC 会涨到 15 万美元,而「YES 份额」的价格是 0.40 美元,你可以花 40 美元买 100 份。如果你对了,你会拿回 100 美元,净赚 60 美元;如果你错了,40 美元就打水漂了。
这套机制给预测市场带来了三个与现货交易或永续合约完全不同的特征:
· 第一,有明确的上限。「YES 份额」(反之「NO 份额」同理)的最高价值永远是 1 美元。如果你在 0.90 美元买入,最大上涨空间只有 11%。这不像你早期买入一枚 meme 币。
· 第二,下限是真正的零。不是跌得很惨的近乎归零,而是字面意义上的零。你的仓位不会随时间慢慢失学——要么预测成功,要么归零。
· 第三,结果是二元的,且结果的确认通常是瞬时的。这里没有渐进式的价格发现过程,选举可能在前一刻还是未决状态,下一刻就立即公布了结果。与之对应,价格不会从 0.80 美元慢慢涨到 1 美元,而是直接「跳」过去。
杠杆的本质
杠杆的本质是借钱来放大你的赌注。
如果你有 100 美元,用 10 倍杠杆,你实际上在控制一个 1000 美元的仓位——价格上涨 10%,你赚的不是 10 美元,而是 100 美元;反过来,如果价格下跌 10%,你损失的也不是 10 美元,而是全部本金。这也是爆仓的含义——交易平台会在你亏损超过本金之前强制平仓,以避免出借方(交易平台或流动性池)承担损失。
杠杆之所以能在常规资产上成立,有一个关键前提,资产的价格变化是连续的。
如果你在 10 万美元价位用 10 倍杠杆做多 BTC,你大概会在 9.1–9.2 万美元附近遭受清算,但 BTC 不会从 10 万美元瞬移到 8 万美元。它只会一点一点下跌,哪怕速度极快,也会是线性的——99500 → 99000 → 98400 …… 在这个过程中,清算引擎会适时介入并平掉你的仓位。你可能会亏钱,但系统是安全的。
预测市场则跳出了这个前提。
核心问题:价格跳跃
在衍生品领域,这被称为「跳跃风险」(jump risk)或「缺口风险」(gap risk),加密货币社区则可能会叫它「诈骗影线」(scam wicks)。
还是用 BTC 的例子。假设价格不是逐步下跌,而是直接跳跃——上一秒 10 万,下一秒 8 万,中间没有任何成交价,没有 9.9 万,没有 9.5 万,更没有你能被清算的 9.1 万。
在这种情况下,清算引擎仍试图在 9.1 万美元平仓,但市场上根本不存在这个价格,下一个可成交价格直接到了 8 万。此时你的仓位已经不仅是爆仓,而是陷入深度资不抵债,而这部分损失必须由某个角色来承担。
这正是预测市场所面临的情况。
当选举结果公布、比赛结局落定、重大新闻爆出时,价格不会缓慢地线性移动,而是会直接上蹿下跳。此外,系统内带杠杆的仓位无法被有效拆解,因为中间根本就不存在流动性。
Messari 的 Kaleb Rasmussen 曾写过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详尽分析(https://messari.io/report/enabling-leverage-on-prediction-markets)。他给出的最终结论是:如果资金出借方能够正确地对跳跃风险定价,其所需收取的费用(类似资金费)理应吞噬杠杆头寸的全部上行收益。这意味着对交易者而言,在支付公平费率的前提下开设杠杆头寸,与不用杠杆直接建仓相比并无收益优势,且还需要承担更大的下行风险。
所以,当你看到某个平台声称能在预测市场提供 10 倍、20 倍杠杆时,只有两种可能:
· 要么他们的费用没有正确反映风险(意味着有人在承担未被补偿的风险);
· 要么平台使用了某种未公开披露的机制。
真实案例:dYdX 的踩坑教训
这并不是纸上谈兵,我们已经有过真实案例了。
2024 年 10 月,dYdX 曾推出了 TRUMPWIN——一个关于特朗普是否会赢得大选的杠杆永续市场,最高支持 20 倍杠杆,价格预言机来自 Polymarket。
他们并非没有意识到风险,甚至曾为系统设计了多重保护机制:
· 做市商可以在 Polymarket 的现货市场对冲 dYdX 的敞口;
· 设有保险基金,用于填补无法顺利清算时的损失;
· 如果保险基金耗尽,会将损失分摊给所有盈利交易者(虽然没人喜欢,但总比系统破产要好;更残酷的版本是 ADL,直接平掉赢家仓位);
· 动态保证金机制会随着未平仓合约增加而自动降低可用杠杆。
在永续合约的标准下,这已经相当成熟了。dYdX 甚至公开发布了关于去杠杆风险的警告。然后,选举之夜来了。
随着结果逐步明朗,特朗普胜选几乎确定,Polymarket 上的「YES 份额」价格从约 0.60 美元直接跳到 1 美元——不是渐进式的,是跳跃式的,这个跳跃击穿了系统。
系统试图清算水下仓位,但根本没有足够的流动性,订单簿很薄;原本应在 Polymarket 对冲的做市商也来不及调整头寸;保险基金也被击穿……当仓位无法顺利清算时,随机去杠杆启动了——系统强制关闭部分仓位,不管对方是否有充足抵押。
根据 Kalshi 加密主管 John Wang 的分析结果:「对冲延迟、极端滑点和流动性蒸发导致原本可执行的交易者遭受损失。」一些本应安全的交易者——仓位正确、抵押充足——依然遭受了损失。
这不是一个没有风控的垃圾 DEX,而是曾经全球最大的去中心化衍生品交易平台之一,拥有多层保护机制,并且提前发出了明确警告。
即便如此,其系统在真实市场环境下依然出现了部分失效。
业界给出的解决方案
针对预测市场的杠杆问题,整个行业已经分化为三个阵营,而这种分化本身就揭示了各团队对风险的态度。
阵营一:限制杠杆
有些团队在看清数学现实后,选择了最诚实的答案——几乎不提供杠杆。
· HyperliquidX 的 HIP-4 提案将杠杆上限设为 1 倍——不是技术做不到,而是认为这是二元结果下唯一安全的水平。
· DriftProtocol 的 BET 产品要求 100% 保证金,即全额抵押、不借贷。
· Kalshi 的加密负责人 John Wang 发布的框架同样认为,在没有额外保护机制的情况下,安全杠杆大约在 1–1.5 倍。
阵营二:利用工程化对抗风险
另一部分团队试图构建足够复杂的系统来管理风险。
· D8X 会根据市场状态动态调整杠杆、费用和滑点——越接近结算或极端概率,限制越严格;
· dYdX 构建了我们刚刚看到在选举夜失效的保护机制,并仍在持续迭代;
· PredictEX 给出的方案是当价格跳跃风险上升时,会提高费用并降低最大杠杆,待市场平稳时再放宽——其创始人 Ben 说得很直白:「如果直接套用永续合约模型,做市商会在概率从 10% 跳到 99% 的一秒内被彻底打爆。」
这些工程派团队并没有宣称已经解决了问题,他们只是在尝试实时管理风险。
阵营三:先上了再说,后边再填补
还有一些团队选择快速上线,直接宣称 10 倍、20 倍甚至更高杠杆,却没有公开披露如何处理跳跃风险。也许他们有尚未公开的优雅方案,也许他们是想要在生产环境中学习。
加密行业向来有「先跑起来再加固」的传统,市场最终会检验哪种方式能站得住脚。
未来会发生些什么?
我们正在面对的是一个设计空间极其开放的问题,这正是它最有趣的地方。
Kaleb Rasmussen 的 Messari 报告不仅诊断了问题,还提出了一些可能的方向:
· 不要一次性为整个仓位定价风险,而是要根据条件变化收取滚动费用;
· 设计价格跳跃时的拍卖机制,将价值回馈给流动性提供者;
· 构建让做市商能在不被信息优势碾压的情况下持续盈利的系统。
但这些解决方案,在本质上仍是在现有架构的改良。
EthosX 的 Deepanshu 提出了更根本的反思,他曾在摩根大通全球清算业务中研究并构建过 LCH、CME、Eurex 等清算基础设施。在他看来,试图用永续合约模型给预测市场加杠杆,本身就是在解决错误的问题。
预测市场不是永续合约,而是极端的奇异期权(exotic options)——比传统金融通常处理的产品还要复杂。而奇异期权并不在永续交易平台中交易,它们一般通过专门为其风险设计的清算基础设施来结算。这样的基础设施应该能做到:
· 给交易者响应保证金追缴的时间窗口;
· 在仓位失控前,允许其他交易者接手头寸的转移机制;
· 多层级保险基金,让参与者明确接受尾部风险的社会化。
这些并不新鲜——清算所几十年来一直都在管理跳跃风险。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在链上、透明地、以预测市场所需的速度实现这一切。
动态费用和杠杆衰减只是起点,最终真正能解决问题的团队,很可能不只会做出更好的永续引擎,而是会构建一个「清算所级别」的系统。基础设施层仍未被解决,而市场需求已然非常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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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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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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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