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二大哥割肉清仓,深陷对立情绪的AAVE还能买吗?

By: blockbeats|2025/12/22 1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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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榜二大哥割肉清仓,深陷对立情绪的 AAVE 还能买吗?》
原文作者: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龙头借贷协议 Aave 正在陷入舆论漩涡,团队和社区之间的对立情绪持续加剧,已客观上影响了持币用户对于 AAVE 代币本身的信心。

今日凌晨,除去项目方、协议合约、CEX 之外的 AAVE 第二大持仓巨鲸割肉清仓了 23 万枚 AAVE(价值约 3800 万美元),致使 AAVE 短线下跌 12%。据悉,该「榜二大哥」所持有的 AAVE 系于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以 223.4 美元的均价买入,今日割肉均价约为 165 美元,最终亏损 1345 万美元。

· Odaily 注:该巨鲸地址为 https://debank.com/profile/0xa923b13270f8622b5d5960634200dc4302b7611e。

事件起因:费用流向争议

要厘清 Aave 本次的社区危机,需要从 Aave 前端近期的一项改动说起。

12 月 4 日,Aave 宣布与 Cow Swap 达成合作,将采用后者作为 Aave 前端兑换功能的默认交易路径(Odaily 注:此前为 ParaSwap),通过后者的抗 MEV 功能实现更优的报价。

榜二大哥割肉清仓,深陷对立情绪的AAVE还能买吗?

这本是一起看起来很正常的功能升级,但社区很快发现,此前在采用 ParaSwap 时,该功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推荐费或正滑点盈余费用)本会流向 Aave DAO 财库地址,但切换为 Cow Swap 之后却改成了流向 Aave Labs 地址。

社区代表 EzR3aL 首先发现了 Aave 未主动提及的这项变更,其在治理论坛中质问 Aave 团队并推算表示,仅追踪 Aave 在以太坊和 Arbitrum 上的收入流向情况,此项费用预计每周可带来 20 万美元左右的收入,对应年化收入超 1000 万美元——这意味着在 Aave 在几乎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便将至少千万美元的收入从社区地址转移到了团队地址。

核心争议:Aave 品牌到底属于谁?

随着 EzR3aL 帖子的发酵,大量 AAVE 持币者纷纷感受到了背刺,尤其是考虑到 Aave 在进行此项变更时一未与社区沟通,二无任何披露,多少有些想要藏匿此项更改的意图

针对社区质疑,Aave Labs 于 EzR3aL 的帖子下方正面回复表示,协议层和产品层之间应有明确区别。Aave 前端的兑换功能接口完全由 Aave Labs 运营,由 Aave Labs 负责资金投入、构建和维护,该功能完全独立于 DAO 管理的协议之外,因此 Aave Labs 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运营和盈利……此前曾流向 Aave DAO 地址的收入是 Aave Labs 的捐赠,但并非义务。

简而言之,Aave Labs 的态度是 Aave 的前端界面及附属功能本质上属于团队产品,由其产生的收入理应也被视作公司财产,不应与 DAO 所控制的协议及相关收入混为一谈。

此言一出,围绕着 Aave 协议与产品的归属问题快速在社区内掀起了热议。知名 DeFi 分析师就此曾写了一篇《谁真的拥有 Aave?》(Who Owns 'Aave': Aave Labs vs Aave DAO)的文章,BlockBeats 也转载了中文译文,感兴趣的可作为补充阅读。

12 月 16 日,矛盾再次被进一步激化。Aave 前 CTO Ernesto Boado 当日于治理论坛发起提案,要求将 Aave 品牌资产(包括域名、社交账号、命名权等)的控制权移交给 AAVE 持币用户。相关资产将通过一个由 DAO 控制的实体(具体形式后续确定)进行管理,并设置严格的反侵占保护机制。

相关提案在 Aave 治理论坛内获得了近万次阅读以及上百条高质量回复,Aave 生态系统内的各方参与者均在此提案的下方进行了表态。虽然也有部分声音认为此提案的执行方案不够完善且存在加剧对立的嫌疑,但大部分回复均表态了支持态度。

创始人表态,但社区不买账

在社区情绪不断升温之后,Aave 创始人 Stani 于论坛露面回应表示:「……该提案将我们引向了一个对 Aave 生态系统不利的方向。它试图将一个复杂的法律及运营问题,强行简化为一次简单的「是/否」投票,且未提供清晰的执行路径。处理如此复杂的问题,理应采用专门设计的结构化流程,通过多次临时检查并附上具体解决方案来达成共识。基于上述原因,我将对此提案投出反对票……」

从商业运营的角度出来,或许 Stani 声称该提案过于草率的说法并没有错,但在当前的讨论氛围下,此表态很容易被解读为「Aave 创始人不同意将品牌资产移交给持币用户」,这显然进一步加剧社区与团队之间的对立情绪。

Stani 表态之后,原帖下方甚至出现了一些针对 Stani 的攻击性发言,更多用户则是在通过论坛或社交媒体表达不满,有 OG 用户提到他第一次产生了清仓 AAVE 的想法,也有 AAVE 的忠实信仰者表示:「AAVE 持币者应该意识到,这只不过是又一个 DeFi 垃圾币。它既不比其他币好,也不更糟。

而最新的社区动态就是本文开篇时所提到的,榜二大哥以上千万美元的亏损割肉离场。

AAVE 还能买吗?

彼时,AAVE 仍是 Multicoin Capital 等顶级机构的宠儿,其优质的品牌信誉、雄厚的沉淀资金、清晰的扩展路径、强劲的收入与回购流水均证明着 AAVE 是不同于其他山寨的「真价值币」。

但短短两周,一场从费用归属到品牌控制权再到团队社区关系的舆论危机,便让 AAVE 从「价值币代表」迅速跌入争议中心,甚至在情绪冲击下登上了短线跌幅榜。

截至发文,Aave Labs 已于 Ernesto 的提案下方表示已启动关于该提案的 ARFC 快照投票,允许 AAVE 持币用户正式表达他们的立场,以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场投票的结果以及 Aave Labs 团队的后续处理态度,注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 Aave 的社区信仰以及 AAVE 短线内的价格表现。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事件并非单纯的「利空消息」或「业绩变化」,而是一场对 Aave 现有治理结构与权益边界的集中拷问。

如果你相信 Aave Labs 仍将与 Aave DAO 在长期利益上保持高度一致,当前的摩擦更多只是一次沟通与流程失误,那么由情绪主导的价格回撤,或许是一个较好的入场窗口;但如果你认为此次争议暴露的并非偶发问题,而是团队、协议之间权益长期不清、且缺乏制度约束的结构性矛盾,那么这次风波也许只是一个开始。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Aave 的争议并非孤例。当 DeFi 走向成熟、协议收入真实可观、品牌与前端开始具备商业价值时,协议与产品、团队与社区之间的一些结构性矛盾便会浮出水面。Aave 这一次被推到聚光灯下,并不是因为它错得更多,而是因为它走得更远。

这场关于费用、品牌与控制权的争论,背后需要作答的远不止 AAVE,而是一道整个 DeFi 行业都迟早要面对的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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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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