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资本市场——加密货币的本质与核心价值
一年前,我在 Twitter Space 上参与了一场辩论,「比特币发展到今天靠的是信仰还是资本操纵?」在我的内心深处,我认为这场辩论本不应该发生,甚至在辩论后的一段时间陷入在深深的沮丧之中。
我始终认为,加密货币行业的核心价值是共识和文化,或者说,信仰。当我 4 年前辞去传统行业的工作,全心投入到这个行业之中时,我就抱持着这样的心态。伴随着交易的成功与失败,我的心情无数次地大起大落,但我的信念始终未曾改变。
2025 年对于加密货币玩家们来说,更多地是令人失望的一年。这一年马上就要过去,我们仍然没有能够解决目前加密货币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叙事失灵,信仰缺失。
作为一个普通的加密货币行业从业者,尽管我从事的工作非常平凡,但在这 4 年间,我看到了一些事情,思考了一些事情,我总隐隐感觉,有一天,我会把这些想法系统性地写成文章。现在是时候了。
比特币是一种现代宗教
基督教有耶稣、佛教有释迦牟尼、伊斯兰教有穆罕默德,比特币有中本聪。
基督教有「圣经」、佛教有「佛经」、伊斯兰教有「古兰经」,比特币有「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如果我们要进行更多地详细对比,我们会发现比特币在上述层面外,还有很多和传统宗教相同的地方。比如比特币也有自己的教义(现代金融秩序终将崩溃,比特币将在现代金融秩序的末日来临时成为诺亚方舟),有自己的宗教仪式(挖矿与HODL),也在发展过程中陷入了分裂,也在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成为了政府用于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等等。
但如果我们把比特币称为一种「现代宗教」,我们就必须讨论其与传统宗教的差异性。
首先,「去中心化」,这个词语发展在当前的加密行业,甚至隐约有了一丝嘲讽的意味,但这毫无疑问是比特币所代表的现代宗教所具有的最根本特性。我在这里所强调的,并不是一个区块链网络运行的去中心化程度,而是「共识的凝聚是否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
比特币的「创世神」中本聪选择了「自我流放」,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威,从而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世界。比特币没有一个象征中心权威的神,也没有一个实际拥有神权的中心个人或实体,和传统宗教反向地、自下而上生地生长并茁壮起来。比特币白皮书,以及创世区块中的那句「The Times 03/Jan/2009 Chancellor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从未发生过更改。只要你感兴趣,你可以依照任何你想要的方式去解读它们。
中本聪是最像人的「创世神」,但也是最不像人的,因为他表现出了非人类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理想追求。中本聪拥有的不单是价值百亿美元的比特币,更是能够一手摧毁这个宗教的能力,如同拥有一个按下去就能毁灭世界的按钮,但他就这样消失了。如果你再深入思考一下,比特币发展了这么多年,比特币信徒们就这样相信着中本聪永远守护着他所创造的这个世界,甚至于今天,各国的政府都已经开始相信时,你会发现,这一切是多么不可思议。
其次,「互联网」,这使得比特币不像传统宗教那样依赖面对面布道、战争征服或是移民来吸引教众。互联网不但使得比特币的传播不再像传统宗教那样呈现线性与地理性,更使得比特币有 meme 文化这样的现代感染力来吸引新世代的年轻人。
当然,还有「奉献与回报」,以及「分裂与拓展」。这两点非常重要,它们决定了现代宗教实质上是一种「信仰资本市场」。
信仰资本市场
如果你是一名比特币信仰者,你无需斋戒或苦修,你只需要运行一个比特币全节点,或是持有比特币。
当你对比特币的信仰受到挑战,无论是大小区块之争,或是以太坊、Solana 等智能合约公链,你无需参与圣战,你仍然只需要运行一个比特币全节点,或是持有比特币。
无论是运行比特币全节点,还是持有比特币,都可以视为比特币这个宗教的宗教仪式。这种宗教仪式不承诺你美好生活的希望,或是给予你来生美满的向往,而是切切实实通过价格表现给到了信仰者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回报。
同样地,无论是大小区块之争,或是以太坊、Solana 等新公链的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加密货币总市值的不断上升。在加密货币上,信仰的冲突不再导致肉体消灭与精神征服,反而再次呈现了与传统宗教完全相反的情况——传统宗教为了解释世界而冲突,最终将世界分割。加密货币的冲突却如同创造世界的火花,如同宇宙在大爆炸后无限蔓延,越来越大,越来越蓬勃。
宇宙很大,容得下无数个地球。资本市场也很大,容得下无数个代币化的信仰。
比特币当然是一个具体的现代宗教。但,从开创了「信仰资本市场」的角度来说,它的意义又远远超过一个具体的现代宗教,我称之为「无教之教」。比特币发展到今天,它和传统宗教一样走过了世俗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宗教仪式从运行比特币全节点,到 HODL,再到几乎没有加密货币玩家强调其特定的意涵,而是像一个图腾一般静静地盘踞在加密货币市场的金字塔顶端。就像圣诞节在当今世界早已不再是一个基督教的宗教节日,我们喜欢圣诞树、圣诞礼物,享受圣诞节的氛围,在圣诞节为自己的社交媒体账户头像戴上圣诞帽,但我们可能并不是基督徒。
你可以说,比特币就是加密货币,因为如果比特币崩塌,加密货币市场将不复存在。所有加密货币的价值,其地基都是比特币的价值。但我不太愿意这样去定义比特币——比特币的核心价值又是什么?数字黄金?代币化的能源?法币杀手?在我看来,比特币的核心价值是它确立了现代宗教形式,也就是信仰资本市场。
世俗化
无论是传统宗教,还是比特币,世俗化都是一把双刃剑。
还是以圣诞节为例,圣诞节所带来的全球商业产值(如节日零售、礼物、旅游、装饰和相关消费)已显著超过传统基督教机构的商业产值(如教徒捐款、教堂门票、销售和相关收入)。根据Statista和国家零售联合会(NRF)的估算,美国2024年假期零售总额约为9730亿美元,预计2025年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这仅是美国市场的数据,美国约占全球圣诞消费的40-50%。
与之对比的是,基督教的传统「商业产值」,如教徒捐款(什一税、奉献)、教堂门票(如旅游景点教堂)、销售(如书籍、纪念品)和相关收入。根据Gordon-Conwell Theological Seminary的「全球基督教现状2024」报告,累计约为1.304万亿美元。
如果我们抛开基督教相关旅游景点和纪念品仍有非基督教徒的贡献,这个 1.304 万亿美元还要继续打折扣。
世俗化使圣诞节从一个严格的宗教节日转变为全球文化现象,这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督教的影响力,但也稀释了宗教核心。
比特币及其所创造出的整个信仰资本市场同样如此。正如全世界各地的许多人仅将圣诞节视为欢乐的一天,越来越多的加密货币市场参与者也仅仅为了投机而涌入。
这不但没有对错,更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必然过程。但我们在这里所要指出的问题是,欢度圣诞节并没有动摇传统基督教徒的信仰,而庞大的投机浪潮是否动摇了传统比特币教徒的信仰呢?
同样是世俗化,圣诞节的欢乐氛围并不会让基督教徒对其信仰产生任何怀疑,而加密货币市场的投机氛围却让加密货币教徒对其信仰产生了虚无和挫败感,那篇在 Twitter 上爆火的「我在加密货币行业浪费了 8 年人生」,就是近期最好的证明之一。
问题出在哪?
迷思
我不敢对这个问题轻易地下结论。从一个币圈玩家的直观感受来说,我会非常小心谨慎地说,可能是有的,但更有可能的是,比特币发展得太快,比特币信仰的基本盘本身相对于传统宗教本身就要小很多。
更重要的是,加密货币行业在「技术迷思」上走得太远了。一直以来,无论是行业的从业者还是投机者,都在反复寻求一个问题的答案——「区块链技术到底还能有什么用?」从业者以此确定自己的创业方向,投机者以此确定自己的投机标的。当大家都在追求更快更有效率更有应用落地的区块链时,其实无疑于自残。
如果加密货币行业只是第二个纳斯达克,那就只是在浪费钱做重复的事。并且,浪费钱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对「信仰资本市场」这个实质的认识淡化,以及对信仰本身的消耗,才是极其严重的伤害。
没有基督教,就不会有流行文化圣诞节。没有信仰铸造起来的资本市场,就不会有创业者和投机者的天堂。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个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我们自然会一直苦苦追问,「我们到底要创造出什么新的叙事来吸引更多人进入加密货币市场?」
无论是传统宗教还是加密货币,都无可避免地要思考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要以何种面目吸引有着不同文化偏好的年轻人?」比特币交出了新的答卷,所以用了不到 20 年的时间让传统宗教瞠目结舌。现在,轮到比特币以及整个加密货币行业来面对这个难题了。
救世主
meme 币是加密货币行业的救世主。
首先,信仰资本市场的根基是比特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重新狂热地推行比特币最大主义。宗教中最原教旨和狂热的存在往往是小众的,无论是密码朋克精神,还是对传统金融终将崩溃的末世预言,能给新一代年轻人带来的新鲜感都是逐渐下降的,并且本身就有着较高的理解门槛。
换一种方式说,要重振比特币这个具体的宗教,实际上是把比特币小看了,因为我们实际上要重振的是一个「无教之教」,是一种认知,即每个人的信仰在现代能够通过互联网在加密货币市场上凝聚,不但能够收获物质财富,更能够爆发出无穷的力量。
比特币最核心的价值,是「你我都认为它有价值」。这看似是一句废话,实际上是一次伟大的去中心化价值解释权下放。你我都可以随意拿一张纸,写上「价值一克黄金」,但我们没有办法说服任何人接受其价值,没有任何价值锚定物和中心权威背书,从零开始,跨越了语言、文化、地理等重重阻隔,甚至最后得到了机构与政府的认可,这种伟大远远被大众低估了。
从古至今,个体意识都是极度弱势、可以被随意践踏的,以至于我们都轻视了我们作为一个个独立且活生生的个体,那一个个想法的价值。事实上,这个世界最多的资源,都消耗在了战争之上——入侵你我意识的战争。政治选举、广告公关甚至是某些我们认为最基础的常识教育,一切的一切耗费天量的金钱,只是为了最终让你我认为某件事物是好是坏。
互联网是伟大的,它让我们的想法能够跨越一切,全天候无休止地发生交流与碰撞。加密货币是伟大的,它让我们非常具体地看到,当我们互相知道彼此的想法达成一直且以指数级的增长形成巨大的规模后,我们究竟能做到什么事情。
加密货币的伟大不但被低估,甚至被本末倒置。房屋建造技术固然伟大,但房屋的核心价值是使人能够安居。「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固然是天才的构想,但其核心价值是大家认可比特币确实是具有价值、能够像货币一样去使用的电子现金。多年以来,我们在比特币之外又创造出了无数所谓更快、更有效率、更有效用的区块链,我们幻想着这样就意味着会有更多活生生的人进入到这个市场。
这就像我们认为,抛开宗教,圣诞节这种现象级节日是可以被大量且快速地复制一般。我们自以为手里有剑,就可以成为独霸天下的剑客,但其实我们不但手里无剑,心中更无剑。
其次,meme币至今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走过一个完整且成熟的牛市周期。时至今日,依然有很多人认为 meme 币的价值就在于没有任何价值的疯狂炒作。而去年以来 pump.fun 的流行以及川普的发币,又让「注意力代币」污染了真正的 meme 币定义。
什么是真正的meme币?实际上,我甚至不喜欢「meme币」这种说法,之所以有这种说法,是因为早期 $DOGE 和 $SHIB 在人们认为毫无用处的情况下大获成功,我们总是习惯在成功之后找寻原因,但又忽视信仰的价值。于是,好吧,它们的成功是因为那张微笑的狗头图片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我们就叫它「meme币」吧。于是,好吧,让我们继续对互联网经典 meme 文化符号的搬运,Pepe、Wojak、Joe...
在这里,我不得不向 Murad 致敬,他是第一个系统地解释了究竟什么是「meme币」、提出了一套可量化的质量评价标准并且在足够大的舞台上进行了演讲的人,他的「meme币超级周期」理论在币圈获得了足够的影响力。
他洞悉了非常关键的一点——meme只不过是信仰资产的语法糖,真正的信仰资产必须要像比特币那样,能够清晰地让人们知道其教义,知道我们到底在面对什么,到底要改变什么,又到底要怎么去影响甚至改变这个世界。
所以,$SPX 很好,好在它很清晰,清晰地告诉人们,我们要通过对 S&P 500 的实际价值超越来狠狠地嘲讽传统金融。所以,$NEET 很好,好在它很清晰,清晰地告诉人们,朝九晚五的牛马人生只不过是一场骗局,我们要通过唤醒更多的人来摆脱工作的奴役。
而如同比特币信仰者在价格起起落落的过程中进行苦修一样,想要铸就真正的信仰资产也绝非易事。这个过程中,比特币以外的新宗教不但要向内自我寻找真正清晰的定位和意义、团结和巩固庞大社区的想法,还要向外不断拓展其影响力。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不是每一个微小的进步都会在价格上得到体现。
meme 币是加密货币行业的救世主,这么说是因为当大家都意识到「meme币」其实只是一个不触及本质的错误说法,而「信仰资产」又再次在加密货币市场上大放光芒之时,大家又会惊叹,「meme币又回来了!」而其实,「信仰资产」就是这个市场的本质,我不会说它不可或缺,因为它天然存在。
结语
这个世界每年、每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所关心的东西都是在变化的,我们不可能指望,加密货币永远都是世界上最被关注的事物之一。如果我们失去信念,那这个行业也就应该死去。
伟大是无法被规划的,我们都无法知道预料到下一次加密货币会因为什么再次成为世界顶流话题,这是一场苦修。比特币是一个社会学样板,是一个赛博宗教,是一个宗教形式。如果我们忘记了这点,整个加密货币行业就无非都是基于比特币共识的「生意」而已。而生意人们要的从来都不是共识的持续强化,而是收入的永远提升。
我不能改变什么,也无意改变什么,但我会坚持我的信仰,信仰信仰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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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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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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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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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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