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的2025成绩单:收入增长30倍,加固L2龙头地位
原文标题:Are you Based? Base's Outlook for 2026
原文作者:AJC,Messari
原文编译:Tim,PANews
2025 年,Base 在众多数据指标上进一步稳固了它的以太坊 L2 龙头地位。其中,收入是最能展现它在整个 L2 生态中统治力的指标。

尽管 L2 的总收入已从 2024 年峰值大幅回落,但 Base 在 L2 市场中持续占据主导。2023 年 12 月,Base 链上收入为 250 万美元,仅占 L2 总营收 5370 万美元的 5%。一年后,Base 链上收入增长至 1470 万美元,在 2024 年 12 月 L2 总营收 2350 万美元中占比达 63%。这一趋势延续至 2025 年,年初至今 Base 已实现 7540 万美元收入,占 L2 总营收 1.207 亿美元的 62%。

Base 的领先优势不仅体现在营收层面,其 DeFi TVL 也已成为 L2 赛道的领头羊。2025 年 1 月超越 Arbitrum One 后,Base 以当前 46.3 亿美元的 DeFi TVL 占据整个 L2 市场的 46%。尤为关键的是,Base 的 DeFi TVL 占比在整个 2025 年持续攀升,从年初的 33% 稳步增长至当前水平。
Base 相较于其他 L2 解决方案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分销渠道,这一优势的重要性无需多言。根据 Coinbase 最新的 10-Q 文件,在第三季度拥有 930 万月活跃交易用户,这使得 Base 能够直接触达一个庞大且已入门的用户群体,这是其他 L2 网络难以企及的。当多数 L2 必须通过激励措施或第三方集成来获取用户时,Base 凭借其与美国最大中心化交易平台的直接连接,获得了天然的分销优势。

Base 还因生态中应用的规模化发展并创造实际价值而脱颖而出。今年以来,Base 生态中的应用已创造了 3.699 亿美元的收入。值得关注的是,应用收入主要集中在 Aerodrome,其贡献了 1.605 亿美元,占总应用收入的 43%。不过,Base 上的头部 DEX 并非 2025 年唯一取得成功的应用。
AI 代理发射平台 Virtuals 已实现 4320 万美元营收,占 Base 生态应用总营收的 12%;而最近推出的体育预测应用 Football.Fun 也已产生 470 万美元营收。这些数据表明,Base 上已形成一批跨多个领域的创收产品组合,生态活跃度并没有依赖单一应用或使用场景。

这种分销优势,在 Coinbase 与 Morpho 的合作案例中得到了最佳体现。这项合作允许 Coinbase 用户直接在平台上以加密资产作为抵押借入 USDC。虽然用户体验内嵌于 Coinbase 网站,但抵押品管理和贷款执行均通过 Morpho 在 Base 上的部署在链上完成。这个借贷产品推出不到一年,但采用率已相当之高。
Coinbase 用户已通过 Morpho 申请了 8.663 亿美元贷款,目前占 Morpho 在 Base 网络上活跃贷款的 90%。同期,Morpho 在 Base 链的 TVL 年内增长 1906%,从 4820 万美元攀升至 9.664 亿美元。Base 的分销优势意味着,链上活动可以成为 Coinbase 产品使用的副产品。这种用户导入渠道是其他 L2 网络所不具备的,导致它们主要依赖激励计划来为 DeFi 生态吸引流动性和用户。

尽管 2025 年以来 Base 链的 DeFi TVL 持续增长,且链上收入保持稳定,但用户链上行为已开始发生变化。根据日均过滤用户数统计(指单日内在特定合约进行至少两笔交易且消耗超过 0.0001 单位燃料费的独立地址),USDC 现已成为 Base 链上使用最广泛的应用,11 月该应用日均用户数达 83400 人,较去年同期的 25100 人同比增长 233%。
与此同时,散户与 DEX 的互动显著减少。Uniswap 与 Aerodrome 的日均过滤用户数分别下降 74% 和 49%。但更值得注意的是,Base 链上 DEX 交易量在 2025 年创下历史新高,这意味着 Uniswap 和 Aerodrome 上的活动正日益集中在资金体量更大、交易额更高的交易者手中。
Base 2026 年关键布局:Base App
Base 依托 Coinbase 的天然优势,是其他链难以企及的奢侈条件。它已在用户基础、流动性和应用生态方面建立起坚实的护城河。Base 在 L2 网络中收入领先,拥有该领域最深厚的 DeFi TVL,并能持续获得来自 Coinbase 的链上用户流量。换言之,与大多数 L2 网络仍在为立足或吸引用户所努力的困境不同,Base 早已跨越了这一发展阶段。
凭借这一护城河,Base 的目光已超越核心 L2 网络指标,投向了创作者经济领域。这个市场机遇若能把握,潜在总市场规模预计接近 5000 亿美元。为抢占这一方向的市场,Base 的核心战略聚焦于 Base App。这款"超级应用"旨在将资产托管、交易、社交及钱包核心功能整合于一体。与大多数加密钱包不同,Base App 搭载了多项超越基础资产管理范畴的创新功能:
· 基于 Farcaster 和 Zora 的社交信息流;
· 通过 XMTP 实现直接消息与群聊功能(支持与其他用户及 AI 代理如 Bankr 互动);
· 内置迷你应用发现功能,用户可直接在 Base App 中访问并使用各类迷你应用。

Base App 于 7 月启动内部测试版,初期仅限通过白名单邀请的用户使用。尽管如此,Base App 仍实现了显著增长。总计已有 14.84 万用户创建账户,其中 11 月注册量加速增长,环比增幅达 93%。用户留存率也表现强劲,周活跃用户达 6300 人(环比增长 74%),月活跃用户达 1.05 万人(环比增长 7%)。尽管未获明确确认,但 Base App 很可能于本月结束内部测试阶段,为新年之前向公众全面开放铺平道路。

Base 试图构建的链上经济最重要的目的是让创作者能够直接从创作的内容中获利。在 Base App 中创建的内容默认会被代币化(尽管用户可以选择退出此功能),从而将每条帖子转变为一个可交易的市场。创作者可以从内容产生的交易费中获取分成,即每笔交易的 1%。
展望未来,用户还能够在 Base App 内直接为账户发行创作者代币,从而开辟另一条变现途径(该功能目前处于早期测试阶段)。在技术底层,创作者代币和内容代币都是基于 Zora 协议被代币化的。截至目前,创作者已通过 Zora 的代币化模式累计获得 610 万美元收益,自 7 月以来平均每月支付额达 110 万美元。

截至目前,通过 Zora 实现代币化的创作者与内容代币总量已超过 652 万个。其中,645 万个(约占总量的 99%)未能达成五次交易。仅有 1.78 万个代币(占总量的 0.3%)在发行 48 小时后仍保持交易活跃度。
在解读这些数据之前,需了解一个基本事实:互联网上发布的绝大多数内容本质上没有价值。从这个角度看,99% 的代币未能获得市场关注,或许只是反映了网络内容自然分布的常态,而非 Base 模式存在结构性缺陷。真正重要的是那些存活超过 48 小时的代币。我们认为,创作者或内容代币在发行 48 小时后还能继续交易,是创作者或内容本身具有真实价值的信号。
换句话说,Base 至今在创作者经济领域几乎未能激起水花。只有 1.78 万个创作者与内容代币展现出持续活跃度,这相对于每日产出的海量网络内容而言,不过是九牛一毛。悲观者可能会觉得这个模式根本行不通,然而乐观者却认为:虽然 Base 对创作者经济的渗透率事实上接近于零,但如果能在内容分销、内容发现和功能工具等方面进行优化,那么增长空间将非常广阔。无论如何,提升能够存活超过 48 小时的代币数量,应成为 Base 在 2026 年的主要着力点。
最后,Base 或许还拥有加密市场最有效的激励机制:代币。今年 9 月,Base 确认正在探索发行代币,但还没有公布有关分配方式、实用功能或可能上线日期的具体细节。Base 代币最引人注目的不是代币本身,而是应用场景。与大多数 L2 不同,Base 不需要依靠代币吸引流动性。相反,它可以用代币激励链上创作者的参与,奖励那些能够带来用户参与度、内容创作和社交活动的行为,而不是短期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凭借已建立的 L2 核心生态,Base 正在利用分销渠道、产品覆盖度和潜在的代币激励,向前推进,探索面向消费者和创作者的应用案例。如果这一策略成功,Base 将围绕社交和创作者生态构建起一道护城河。这道护城河比 DeFi TVL、稳定币余额更具用户黏性,而其他 L2 目前还没上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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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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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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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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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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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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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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