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首个州政府背书稳定币 FRNT:能拯救能源衰退中的怀俄明吗?
原文标题:《断背山的故乡,正在发行一种新的美国梦》
原文作者:Bootly,比推 Bitpush News
在美国地图上,怀俄明州(Wyoming)是一个常被人忽视的「西部资产」。
提起它,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黄石国家公园那喷涌而出的老忠泉,或者是大提顿峰顶终年不化的积雪。
这里是美国人口最少的州,在近 26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生活着不到 60 万人—这个数目,甚至不及上海一个远郊镇的人口。
在文学与影像的记忆里,这里是安妮·普鲁(Annie Proulx)笔下「无法修复、只能忍受」的残酷荒野,是《断背山》里困顿牛仔一生的山峦,也是昆汀《八恶人》中被暴雪围困的血色边陲。

它矛盾而鲜明:这里极度保守,它是全美最「深红」的州,共和党在此垄断了四十年,2024 美国大选中,超过 70% 的选民将票投给了川普。可它也曾走在时代最前,早在 1869 年,它便成为美国首个赋予女性投票权的「平等之州」。
但怀俄明绝非金融的荒漠。每年盛夏,全球「最有权势」的一群人都会聚集于此: 在怀俄明幽静的度假胜地杰克逊霍尔(Jackson Hole),由堪萨斯城联邦储备银行主办的全球央行年会在此召开。从格林斯潘(第十三任美联储主席)到鲍威尔,全球货币政策的每一个关键转折,几乎都在这片雪山环绕的草甸上定调。
正是这种孤傲而自成一格的「西部精神」,在 2026 年初再次将怀俄明推至大众视野。

当地时间 1 月 7 日,该州正式宣布推出 $FRNT 稳定币,首发于 Solana 链并支持六个 EVM 兼容链。这是全球首个由「州政府信用」背书的美元稳定币。
矿墟寻光:能源转型的再生之路
怀俄明之所以激进,根源于一种深层的财政焦虑:支撑这片土地百年的「地下财富」正在枯竭。
作为供应全美 40% 煤炭的能源心脏,这里曾凭借矿业资源税创造了「无税天堂」的神话:居民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不纳所得税。
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凭借 Powder River Basin 源源不断的资源出口,这个人口稀疏的州创造了惊人的财富:其人均 GDP 长期稳居全美前十,在能源景气年份甚至能比肩纽约和加州。
这种繁荣曾让怀俄明底气十足地拒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遗产税。然而,这是一种建立在重工业上的脆弱繁荣。

图源:University of Wyoming Center for Energy Economics and Public Policy
从 2011 年起,怀俄明的支柱产业开始了一场长达十年的「雪崩」:
市场的无情置换: 低成本页岩气和可再生能源的崛起,在发电成本上完成了对煤炭的降维打击。
环保枷锁的收紧: 美国联邦政府碳排放法规(如 Clean Power Plan)的推进,让全美各地的煤电厂成批关闭。
财政的断崖式缺口: 根据《Wyoming Public Media》援引的 CREG 官方数据,该州煤炭资源税从 2011 年的 2.9 亿美元一路跌至 2022 年的 1.7 亿美元,2025 年该州煤炭产量预计将跌至历史第二低点,仅为 2008 年峰值的一半。而曾经作为学校基建重要来源的「煤矿租赁奖金(Bonuses)」甚至已经直接归零。

「如果不折腾,我们就是下一个西弗吉尼亚(注:美国传统矿区,煤炭业衰落后沦为美国最穷州之一)。」–这种切肤之痛让当地最保守的牛仔政客们产生了一种紧迫的自觉。
他们意识到,既然无法改变能源转换的趋势,就必须利用怀俄明最核心的资产——极度自由的商业立法权。
其实怀俄明的创新基因早有先例。1977 年,它就在全美率先发明了 LLC(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至今最流行的商业实体。
从 2018 年开始,为了自救,这个最「红」的保守州,被迫在加密世界里开启了漫长的制度创新。
2019 年,怀俄明州通过了第 74 号众议院法案(HB 74),创立了一个新的金融实体种类:SPDI 牌照(Special Purpose Depository Institution)。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而是一种「不从事贷款业务、只负责托管和结算」的机构。
2020 年 9 月,加密交易平台 Kraken 在此获得了全美第一张 SPDI 牌照,建立了 Kraken Bank,这标志着加密资产第一次在州法律框架下获得了「银行」身份的加持。
在 2021 年,该州就率先通过了《DAO 法案》,允许代码控制的组织注册为合法 LLC 实体。
至于刚刚推出的 $FRNT,根据怀俄明稳定代币委员会(WST)的规划,$FRNT 稳定币由 102% 的美债和现金超额抵押。
储备金管理由投资巨头富兰克林邓普顿负责,该公司管理着约 1.6 万亿美元的资产,而托管则由其附属公司 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提供。其核心商业逻辑在于:州政府吸纳美元,买入美债,产生的利息收益将直接拨入「学校基金」(School Foundation Fund),为当地公共教育提供支持。
稳定币:究竟谁会受益?
怀俄明的这一跃,实际上标志着稳定币赛道进入了下半场:从私人公司的「信用游戏」,走向政府层面的「公共品」。
在过去,人们讨论稳定币是在讨论 Tether 或 Circle 的合规风险;但在怀俄明的叙事里,稳定币想要回归了它的本质——一种极其高效、低成本的支付渠道(结算费用通常低于 $0.01),并且开始具备公共财政属性。
然而,这条「数字化公路」在现实世界中遇到了无形的壁垒。

在怀俄明的杰克逊霍尔度假区,一间普通两居室的月租金已达 4000 美元,比洛杉矶高出 25%。尽管当地人均 GDP 位居全美前列,但约 10% 的居民仍面临食物短缺。对每天清晨赶乘通勤巴士、依靠两三份工作维持生计的蓝领工人而言,「稳定币」更像是一个遥远的技术概念。
这种割裂并非偶然,而是被精巧地设计并维持着。一位州财政官员对 prospect.org 坦承,通过土地收购与规划门槛,这里的景观被塑造成「看不见贫困」的模样。
作家安妮·普鲁曾描写怀俄明土地的严酷,如今这份严酷被技术与资本折叠成两层互不穿透的现实。
一边,是财富阶层在山林间打造的避税乌托邦;另一边是支撑这一切却无处安身的普通美国人——他们的生活,在现实和网络叙事中都被悄然折叠。
笔者翻开 Reddit 上关于怀俄明的讨论,本地人的抱怨随处可见:

「杰克逊只不过是超级富豪们周末扮演牛仔的游乐场,他们把这里列为主要住所,以此逃避房产税和所得税」
「这里的人是自由意志主义者,他们试图打造一个「自由意志主义天堂」,他们认为这将是他们(工薪阶层)的天堂。但实际上,它却让那些富得流油的人受益,这些人便把那里当作自己的家(或者第二、第三处住所),因为「自由意志主义天堂」的政策,例如更少的监管、税收等等,对他们有利。」

在这样的撕裂中,州政府正试图在煤矿业的废墟上,用法律和稳定币构建数字时代的财政自主。数据显示,怀俄明每千名成年人拥有 348 家有限责任公司,已超越特拉华州,成为美国新的制度洼地。
但这笔涌向「牛仔州」的数字收益,真能缝合这片土地的裂痕吗?
参考资料:
<1> Consensus Revenue Estimating Group (2025.10)
<2> CNBC:Wyoming is pushing crypto payments and trying to beat the Fed to a digital dollar
<3> The American Prospect:Down and Out on the Crypto Frontier
<4> wyofile:Clean Power Plan may cut Wyo coal revenue 31-63 per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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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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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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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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