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制裁四十年后,伊朗如何通过加密重建金融通道
摘要:在长期高强度制裁下,伊朗逐步将加密货币纳入国家级金融体系,用以规避制裁、维系代理网络,并在传统金融之外构建一套平行的地缘政治融资路径。
原文标题:The Axis of Illicit Finance: Iran』s Crypto Strategy Explained原文作者:Jessica Davis, Insight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在长达四十余年的高强度制裁压力下,伊朗逐步被挤出以美元与传统银行体系为核心的全球金融网络。本文以时间轴为线索,梳理伊朗从石油禁运、金融断链到引入加密货币的演变路径,呈现制裁如何在客观上推动一个受限国家构建平行金融体系。
在伊朗,加密货币在其中不再只是技术选择,而是被纳入国家层面的规避制裁与地缘博弈工具箱。随着这一体系与更广泛的替代性金融网络交织,其影响已超越伊朗本身,指向制裁机制、全球金融秩序与安全格局正在发生的深层变化。
以下为原文:
本文标志着一个由八篇组成的系列文章的开端,旨在考察伊朗如何日益依赖加密货币来规避国际制裁。这些变化发生在一个高度动荡的背景之下:伊朗在 2025 年与以色列的对峙、其地区代理网络的持续活动,以及由腐败、经济困境(制裁加剧了这一问题)和政治压制所引发的抗议浪潮。
理解伊朗如何以及为何将加密货币纳入其规避制裁的策略,对于判断其未来如何应对反制措施、以及这将对全球安全产生何种影响,至关重要。
伊朗的加密货币活动也是一个更宏大叙事的一部分。我将其称为「非法金融轴心」:一个正在成形的替代性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其他受制裁或与西方对立的国家,如俄罗斯、委内瑞拉和朝鲜(DPRK),而中国在其中扮演着关键的支撑角色。
在接下来的系列文章中,我将逐步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方式、从中获益的主体,以及为什么它在当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值得关注。
伊朗的制裁背景
长期以来,伊朗一直采取高度适应性的金融策略,以缓解国际制裁的影响,并持续支持其地区代理组织。这些手段包括影子航运船队、货币服务商与空壳公司网络,以及现金携带人等。随着制裁不断压缩其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空间,伊朗及其关联方日益依赖加密货币来绕过监管,将资金输送至「抵抗轴心」(Axis of Resistance),其中包括真主党(Hizballah)、哈马斯(Hamas)、胡塞武装(Ansarallah)以及伊拉克的民兵组织。
尽管伊朗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融资基础设施仍处于发展阶段,但其复杂性与覆盖范围正持续提升,并逐步将传统金融体系与新兴的数字机制相结合。同时,这一体系也越来越多地嵌入由俄罗斯和朝鲜(DPRK)塑造、并得到中国支持的替代性金融系统之中,其他国家(包括委内瑞拉)亦在使用该体系。由此可见,加密货币很可能在伊朗抵御制裁的努力以及其在整个地区为代理势力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中,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
在全球最严厉制裁体系之一中塑造的国家
自 1979 年革命以来,伊朗经济屡次遭受国际制裁的冲击。这些措施旨在限制伊朗获取美元及进入美国金融机构的能力,同时切断其与在美国拥有代理行关系的外国银行之间的联系,从而削弱其进行贸易和国际交易的能力。在某些时期,制裁的经济影响还叠加了全球油价波动所带来的冲击。
在另一些情况下,美国及国际社会的制裁促使伊朗在旨在限制其核能力与相关发展的谈判中作出让步。然而,在「极限施压」的条件下,这些制裁同样刺激伊朗政权加大规避制裁的力度——既为了增强其谈判筹码,也为了缓解国内的经济压力。近年来,这些规避行为越来越多地将加密货币纳入其中。

伊朗制裁时间轴显示,在数十年高强度制裁下,伊朗逐步从传统金融体系被「挤出」,并最终将加密货币纳入国家级的规避制裁、融资与地缘博弈工具箱之中。具体而言,自 1979 年伊朗革命与人质危机后,美国对伊朗实施首轮制裁,禁止石油进口、冻结资产,并施加贸易与旅行禁运;1984 年至 2005 年间,在多起恐怖主义相关事件背景下,制裁持续加码;2006 年至 2013 年,制裁重点转向金融领域,以遏制伊朗核计划,伊朗被切断与 SWIFT 系统的连接。2015 年《联合全面行动计划》宣布后制裁一度部分解除,但 2018 年美国退出该协议,重新实施所有核相关及次级制裁。同年,伊朗最大的去中心化交易所 Nobitex 开始运营,伊斯兰革命卫队圣城旅也开始通过加密货币规避美国制裁。2019 年,美国将伊斯兰革命卫队列为外国恐怖组织。到 2025 年 6 月,以色列与伊朗爆发战争,Nobitex 及 Sepah 银行遭到黑客攻击,显示制裁、金融体系与加密基础设施已深度卷入地缘政治冲突之中。
为资助其代理势力并规避制裁,伊朗运作着一套平行金融基础设施,由非正规汇款机构、银行账户和空壳公司网络构成,目的在于为石油销售所得洗钱,并对石油来源制造「可否认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这一网络会与西方金融体系发生交集,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促成伊朗的金融活动。例如,媒体报道称,两家金融科技公司 Paysera 和 Wise 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网络处理过支付。过去八年间,伊朗还将加密货币能力纳入这一影子银行体系之中。
伊朗真正意义上的加密货币活动始于 2010 年代中期,当时该国首家大型加密交易所 Nobitex 成立。截至 2023 年,Nobitex 已成为伊朗最大的加密交易所;此外,伊朗还有四家规模较大的交易所:Wallex.ir、Excoino、Aban Tether 和 Bit24.cash。Nobitex 深度嵌入伊朗传统支付生态,支持实时的资金存取与账户验证。它充当了一座全功能的金融桥梁,使用户能够绕开国际银行体系,展示了「在受制裁司法辖区内,如何将加密货币通道与本土银行基础设施融合,构建具有韧性、跨境无界的支付系统」。
伊朗公民(有时甚至包括政权内部成员)会利用加密货币在地缘政治危机期间将资本转移出境。即便并非为了将财富外移,许多伊朗民众也会投资加密货币,以对冲本币以及整体经济的波动风险。
伊朗对加密货币的广泛采用并不令人意外:制裁往往会推动采用,尤其是在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高的地区。事实上,加密货币的采用受经济不稳定性和基础设施可得性等因素影响,而在传统金融体系可及性有限的国家,采用率通常更高。
自 2018 年起,伊朗开始将加密货币用于规避美国制裁。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是其中的关键使用者之一,利用加密货币为情报活动及其遍布中东的代理网络提供资金,同时也支持对外干预行动,例如破坏活动、财产损毁,甚至可能包括定点暗杀。
伊朗国家层面、政权官员以及伊斯兰革命卫队(IRGC)正利用加密货币规避制裁、进入国际市场。根据一家区块链分析公司的说法,Nobitex 以及其他伊朗交易所采用了「先进技术」来转移资金,并刻意模糊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例如,伊朗通过加密货币交易为无法通过传统支付体系处理的进口商品付款,并弥补因制裁造成的财政收入损失。此外,伊朗还专门将加密货币用于进口支付合法化,以绕开制裁、避免使用美元。
除直接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外,伊朗还利用其过剩的石油与能源资源为比特币挖矿供电,本质上是将能源转化为加密资产。鉴于伊朗在加密货币领域的广泛使用,以及其通过多条区块链与国际市场建立的连接,这种方式为伊朗创造了流动性——既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也可向其「抵抗轴心」中的代理势力输送资金。事实上,外界普遍认为,IRGC 已开展了大规模的比特币挖矿活动。
一旦获得加密货币,伊朗便将这些资金用于资助其他非法活动。这包括为「抵抗轴心」内、服务于伊朗地区霸权目标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能利用虚拟资产为海外影响力行动提供经费。迄今为止,来自 IRGC 圣城旅(Qods Force,QF)的加密货币交易,已作为其整体融资策略的一部分,流向真主党(Hizballah)、哈马斯(Hamas)和胡塞武装(Ansarallah)。加密货币交易也可能使「抵抗轴心」中的其他组织受益。
伊朗转向加密货币,标志着其在对抗和规避全球最全面制裁体系之一的长期努力中,进入了最新阶段。最初,这只是维持经济韧性的权宜之计;如今,它已成为支撑伊朗更广泛外交政策目标的关键工具,尤其是维系其遍布中东的代理网络。随着伊朗的加密融资基础设施日益成熟,并与一个由俄罗斯、委内瑞拉、朝鲜以及中国参与的新兴替代性金融体系愈发交织,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德黑兰的范围。本系列后续文章将进一步探讨:伊朗代理势力如何利用这些金融创新、具体采用了哪些转移与隐匿资金的方法,以及中国与俄罗斯在支持和推动伊朗替代性金融架构中不断扩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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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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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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