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500次之后,我开始做真正有人用的产品
原文标题:Mistakes to avoid while building in consumer crypto
原文作者:@rishotics
编译:Peggy,BlockBeats
编者按:在加密行业,关于「该不该做基础设施」「技术复杂度是否等于竞争壁垒」的讨论从未停止。但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来自一线创业者的反向样本:从连续押注 infra 失败,到转向真正有人愿意用、也愿意付费的消费级产品,作者用亲身经历复盘了在加密行业「做产品」这件事的真实难度。
相比技术复杂度和宏大叙事,文章更关注用户、分发与执行细节,在消费级加密领域,价值不是被「证明」的,而是被「用出来」的。
以下为原文:
作为一名第一次创业的创始人,我曾把数年时间投入到三个基础设施协议中,但它们最终都失败了。到了 2025 年,我开始转而打造一个真正有人愿意使用的消费级产品。这篇内容,分享的是我在用户增长和融资上「踩过坑之后」总结出来的经验。
我进入这个行业大约有 4 年时间。
2023 年,我开始在 EVM 生态中创业,当时「账户抽象」正是最热门的概念。几乎所有人都在围绕账户抽象钱包开发 SDK。与此同时,Rollup 生态迅速升温。Optimism、Arbitrum,以及各种 RaaS 项目占据主流视野。
作为一个热爱数学的人,我被 ZK 深深吸引,认为它将改变世界(我现在依然相信它终将如此)。
我当时犯下的一个核心错误是:把「复杂性」等同于「可信度」。
当风投问我应用场景时,我会非常自信地列出 zkML、zk 身份、zk 投票等方向——而事实上,直到今天,这些东西几乎都没有被真正使用。我把「技术看起来很厉害」,误当成了「这是一个有用的产品」。
随着时间推移,我甚至开始相信:想法越复杂,创业成功的概率就越高。
不少投资人也告诉我,在加密行业里,只有做基础设施才有机会成功。直到将近两年时间、经历了 500 多次被拒之后,我才意识到:这条路并不适合我。
于是,我进入了 Solana 生态。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世界。这里的人关心的是实际用例。哪怕是 meme,但收入很重要。速度很重要。分发很重要。(也特别感谢 @superteamin 在过程中给予的帮助。)
到现在为止,我们在这个生态里做消费级应用已经接近 7 个月了。在私测阶段,我们已经处理了超过 1200 万美元的交易量。下面是我总结的一些经验:
1. 为愿意尝试新事物的年轻用户而构建
尽量为一个天然更愿意接受新产品的群体去设计产品。
在消费级加密产品中,这通常意味着「trenchers」或更年轻的用户,很多集中在 13–21 岁这个区间。
2024 年,美国消费者技术协会(CTA)针对 Z 世代(11–26 岁)的一项研究显示:86% 的 Z 世代认为科技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比例高于任何更年长的群体。他们更早采用新技术,平均每个家庭拥有 13 台设备,每天使用其中约 6 台,使用时长接近 12 小时。
Z 世代也更可能个人拥有新兴科技产品,例如加密应用(比如 58% 拥有游戏主机,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年长群体)。他们在新技术上的消费意愿更强,订阅服务更多,习惯变化和尝试速度也明显快于千禧一代、X 世代或婴儿潮一代。
他们更愿意尝试新应用、进行实验、并快速改变使用习惯。
相比之下,年纪更大的用户(在很多情况下是 25 岁以上)通常不太愿意改变既有流程,除非激励非常强。补充说明:如果你做的是面向机构的产品,这一结论可能并不适用。
多项研究也显示了明显的行为差异:年轻用户每天与更多人进行社交沟通,这意味着他们更可能把「自己发现的有趣产品」分享给朋友。在 20–21 岁左右,社交消息活动通常达到峰值,这主要与大学或在校阶段密切相关。

相关研究也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支持这一点。例如,《Age-related differences in social media use, online social support, and depressive symptoms in adolescents and emerging adults》一文指出,在进入青年早期之后,个体在社交媒体上的互动频率会逐步下降。
这一趋势带来了一个非常直接的启示:为更年轻用户设计的产品,天然具备更强的传播性。
2. 让产品本身具备可分享性,以降低营销成本
如果你没有充足的市场推广或广告预算,那么你的产品本身就必须承担「分发渠道」的角色。
换句话说,产品即营销,产品即传播。

一个具备强可分享性的产品,可以显著降低营销成本。
这一点在加密行业尤为重要,原因在于:
·KOL 营销成本高昂
·用户信任度普遍偏低
·多数用户参与前都会期待奖励或激励机制
在这样的环境下,依赖传统营销手段往往效率有限,而由产品本身驱动的自然传播反而更具可持续性。

用户私信(DM)
如果你的产品能够给用户一个自发分享的理由,无论是分享给朋友、群组还是社区,你就能在不大量消耗资金的情况下获得分发效果。
这在加密行业并不容易做到,但从第一天开始就为此进行优化,长期来看是非常值得的。
3. 尽快回应用户反馈
当用户反馈使用体验存在问题,或者遇到糟糕的交互体验时,一定要第一时间修复,尤其是那些会直接阻断使用流程的问题。
我以前的做法是把 bug 修复留到一天结束时再处理。但有一次,一位用户私信我说:「你们的 App 还没有这个功能,我先用 Y 吧。」
当时我表示理解,但结果是,对方后来一直在用 Y 这个产品。我之后多次私信尝试把他拉回来,但已经非常困难了——他已经形成了使用 Y 的习惯。
说到底,用户一旦在其他产品上建立起使用习惯,再想让他们切换回来,成本会变得极高。
因此,尽量做到:bug 在 2–5 小时内修复。
如果有多个用户反复提出某个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且技术上可行的新功能:
·在 2–3 天内完成开发并上线
·明确告诉他们,这是基于他们的反馈而推出的
·甚至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这可能会让他们成为你产品最积极的传播者)

最近收到的一条用户私信,来自一位提出重要功能需求的用户。
围绕用户需求来交付功能,会带来三件事:直接改善产品本身、提升用户使用频率、建立深层次的信任关系
当用户看到自己的反馈被认真对待、并真正转化为产品功能时,他们会开始产生一种感觉:这个产品「有他们的一份」。
这种情感层面的「所有权」,在早期的消费级产品中极其重要,也极具力量。
4.App 的名字非常重要
这听起来可能很基础,但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在这一步犯过严重错误。
你的 App 名称必须具备极高的记忆度,而且足够容易被转述和分享。否则,你就会经常收到这样的消息(用户想推荐,却说不清你叫什么)。

事实也确实如此——「encifher」这个名字本身就很难记住,这点我真的怪不了用户。
甚至有不少由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建的群聊,产品名拼写都是错的,现在想起来也只能苦笑。

正因如此,我们后来把名字改成了 encrypt.trade。
关于如何取一个「好记又好分享」的名字,网上其实有不少现成的方法和资料可以参考。
5. 和用户交流很难,但不可妥协
找到用户、并真正和他们交流,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当你做的方向并不在当前主流叙事之内时。
我最早做隐私相关产品的时候,这并不是一个受追捧的赛道。虽然不少散户用户对隐私有真实需求,但他们很分散,也很难被找到。
于是我做了一件大多数人都会刻意回避的事:在验证想法阶段,我主动冷私信了将近 1000 个人。
如果运气好,大约 100 个人里会有 10 个回复;而在这些回复里,真正能给你有用反馈的,可能只有 3–4 个。

一个非常糟糕的冷私信示例。
在实际过程中,只要有人表现出哪怕一点点兴趣,我都会和他们深入交流,并一边和用户沟通,一边迭代产品。
事实上,冷私信本身也是一个需要不断迭代的过程。在撰写和发送冷 DM 时,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尽量以一个相对「温和」的开场开始、把最有分量的信息放在前面(例如融资情况、处理过的交易量等)、说明你是在哪里看到或了解到对方的、保持一个友好、不具侵入性的行动引导(CTA)、一定要跟进,不要只发一次就结束
不存在所谓「完美的冷私信」。你需要不断对不同版本进行 A/B 测试,找出哪些方式对你的目标用户真正有效。
下面是一个质量较高的冷私信模板(感谢 @realsimon,来自 @alliance),你可以直接参考使用:

但需要清楚的是,这个过程进展缓慢,而且在心理上非常消耗人。
在加密行业,真正愿意回复冷私信的人非常少,因为骗局无处不在。回复率很低是常态(确实有点打击人)。
但即便如此,你仍然必须去做。
在这个阶段,你的目标并不是获得 1000 个用户。你的目标是 10–20 个早期用户,他们需要具备以下特征:真正关心你要解决的问题、愿意尝试你的产品、能够给出诚实、直接的反馈
这些早期用户,会逐渐成为你的支持系统。早期产品几乎一定会频繁出问题,而正是这些用户,帮助你度过最脆弱的阶段。
6. 快速迭代
加密行业的节奏极其之快。叙事变化迅速,而用户的注意力持续时间则更短。
如果你构建的产品没有真实价值,本身就很难获得关注;即便你在没有价值的情况下短暂获得了注意力,这种关注也不会持续。
最多只能带来一阵短期的热度,但产品本身无法长期存活。

这是 toly 在 Breakpoint 2025 上给开发者的建议。
核心含义只有三点:尽快交付、高频迭代、敢于激进调整
我还学到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用户并不总会直接告诉你下一步该做什么。
你需要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来判断:他们在反复做什么?他们在使用哪些权宜之计或绕路方案?他们已经愿意为什么付费?
很多想法听起来都很合理,但大多数用户未必愿意为之付钱。
7. 请把你的网站做到「傻瓜也能用」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还需要被反复强调,但还是要说一句:「不要对用户做任何想当然的假设。」
如果你觉得用户应该能理解,那你就错了。那些对我们这些已经投入了上百小时构建产品的开发者来说显而易见的东西,对第一次接触产品的用户而言,完全是陌生的。

不要引入任何新的概念或操作流程。只使用简单、熟悉、能够真正让用户生活更轻松的东西。点击路径应尽量精简,用户在进入应用后的 5 秒内,就应该能够看到、理解或感知到产品的价值(这一点我们仍在持续优化中)。
我没法附上截图,但我已经收到过很多私信,用户完全误解了某个功能的用途。
结语
打造消费级加密产品,既有趣,也充满挑战。
速度、对用户的极致关注,以及分发能力,往往比「完美的技术」更重要。
这和 B2B 产品非常不同,但我依然认为,这是我们做过的正确选择。
这篇已经写得够长了,关于融资的经验,我会放在下一篇里再聊。最后,直接用 encrypt.trade 就好 :)
如果这些内容对你有共鸣,或者你也在做消费级加密产品,想聊聊 GTM、分发或产品本身,欢迎私信我。
我一直很乐意和其他创始人、开发者交流。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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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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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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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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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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