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z:万物「Palantir化」背后,一场注定失败的模仿秀

By: blockbeats|2026/01/19 1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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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The Palantirization of everything
原文作者:Marc Andrusko ,a16z 合伙人
原文编译:深潮 TechFlow

导读: 硅谷正掀起一股「Palantir 化」热潮——AI 创业公司纷纷效仿 Palantir,派工程师驻场客户、提供高度定制服务、签七位数大单。

a16z 合伙人 Marc Andrusko 泼了盆冷水:绝大多数公司只是在复制皮毛,最终会沦为披着 SaaS 外衣的咨询公司。这篇文章拆解了 Palantir 模式真正可复制的部分,以及哪些只是美丽的幻觉。

正文内容:

现在创业公司的 BP 里流行一句话:「我们基本上就是 X 领域的 Palantir。」

创始人们热衷于谈论派遣「前线部署工程师」(Forward-Deployed Engineers,简称 FDE)驻场客户、打造深度定制工作流、像特种部队而非传统软件公司那样运作。今年,招聘「前线部署工程师」的岗位数量飙升了数百个百分点,大家都在抄 Palantir 在 2010 年代早期开创的模式。

我理解为什么这套玩法有吸引力。企业客户现在面对「买什么软件」这件事焦头烂额——所有东西都标榜自己是 AI,从噪音里分辨信号从未如此困难。Palantir 的卖法很诱人:空降一支小队到一个混乱的环境里,把各种自建的、孤岛式的系统串起来,几个月内交付一个定制化的工作平台。对于想拿下第一笔七位数订单的初创公司来说,「我们会派工程师坐进你的组织,把事情搞定」是极具杀伤力的承诺。

但我很怀疑「Palantir 化」能否作为通用方法论推广开来。Palantir 是「唯一品类」(Category of One)——看看它的股价怎么交易的就知道了!大多数抄它表面功夫的公司,最终只会变成昂贵的服务公司,拿着软件估值倍数,却没有任何复利式的竞争优势。这让我想起 2010 年代每家创业公司都说自己是「平台」,但真正的平台公司其实极少,因为太难建了。

a16z:万物「Palantir化」背后,一场注定失败的模仿秀

这篇文章想厘清 Palantir 模式中真正可移植的部分和那些独特到无法复制的部分,并为想把企业软件与高接触度服务结合起来的创始人提供一个更务实的路线图。

「Palantir 化」到底意味着什么

「Palantir 化」开始指代几件相互关联的事:

前线嵌入式工程

前线部署工程师(Palantir 内部叫「Delta」和「Echo」)会进驻客户的组织(通常长达数月),理解业务场景、把各系统串联起来、在 Foundry 平台(或高安全环境下的 Gotham 平台)上构建定制工作流。由于定价是固定费用,传统意义上没有「SKU」,工程师负责构建和维护这些能力。

高度主张性的集成平台

Palantir 的产品本质上不是一套松散的工具包,而是一个有明确主张的平台,用于数据集成、治理和运营分析——更接近于组织数据的「操作系统」。目标是把碎片化的数据转化为实时、高置信度的决策。

高端、高接触的销售模式

「Palantir 化」也描述一种销售风格:漫长的、高接触的销售周期,目标客户是关键任务环境(国防、执法、情报等)。监管复杂性和行业「赌注」的量级是特性而非 Bug。

卖结果,不卖许可证

收入来自多年期、与结果挂钩的合同,软件、服务和持续优化混在一起。单个客户的合同可以达到每年数千万美元。

最近一份分析把 Palantir 定义为「唯一品类」,因为它同时在三件事上做到极致:(a)构建集成产品平台,(b)把精英工程师嵌入客户运营,(c)在关键任务级的政府和国防环境中证明自己。大多数公司能做到其中一两件,不可能三件同时做到。

但到了 2025 年,所有人都想蹭这个模式的光环。

为什么现在人人都想抄 Palantir

三股力量正在汇聚:

1. 企业 AI 有个「落地」难题

很大一部分 AI 项目在进入生产环境之前就卡住了,原因通常是数据混乱、集成头疼、内部缺乏主导者。虽然采购意愿依然狂热(董事会和 C-Suite 层面有真实的「必须买 AI」的自上而下压力),但实际部署和 ROI 往往需要大量手把手的工作。

2. 前线部署工程师看起来像是缺失的桥梁

媒体报道和招聘数据显示,FDE 岗位今年爆发式增长——不同来源显示增幅在 800% 到 1000% 之间——AI 创业公司正在通过嵌入工程师来让部署真正落地。

3. 快速增长已成常态(签七位数大单比五位数小单更容易快速做大)

如果让工程师坐飞机驻场是拿下财富 500 强或政府机构 100 万美元以上订单的代价,很多早期公司愿意用毛利率换动能。投资人也越来越接受较低的毛利率,因为新型 AI 体验往往需要大量推理成本。赌注是:你能赢得客户管理层的位置和信任,交付「结果」,然后据此定价。

于是叙事变成了:「我们会做 Palantir 做过的事。我们会派一支精英小队,造出神奇的东西,然后随时间把它变成平台。」

这个故事在非常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有一些硬约束,创始人往往一笔带过。

类比在哪里失效

从第一天就想卖「结果」

Palantir 的旗舰产品 Foundry 是数百个微服务的组合,共同服务于一个结果。这些微服务构成了针对各领域企业常见问题的产品化、有主张的解决方案。过去两年我见了数百位 AI 应用创始人,我能告诉你类比在哪里断裂:创业公司进来就 Pitch 一堆宏大的基于结果的目标,而 Palantir 是先有意识地构建微服务,这些微服务构成了其核心能力的基石。这正是 Palantir 与普通咨询公司的区别(也是它以明年收入 77 倍的估值交易的原因)。

Palantir 有一系列核心产品:

· Palantir Gotham:国防和情报平台,帮助军事、情报和执法机构整合分析分散数据,用于任务规划和调查。

· Palantir Apollo:软件部署和管理平台,自主安全地向任何环境(多云、本地、断网环境)推送更新和新功能。

· Palantir Foundry:跨行业数据运营平台,整合数据、模型和分析,驱动企业运营决策。

· Palantir Ontology:组织真实世界实体、关系和逻辑的动态可操作数字模型,为 Foundry 内的应用和决策提供动力。

· Palantir AIP(人工智能平台):通过 Ontology 将 AI 模型(如大语言模型)与组织的数据和运营连接起来,创建可生产的 AI 驱动工作流和代理。

引用那份 Everest 报告:「Palantir 的合同从小处开始。首次合作可能只是一个短期训练营和有限的许可证。如果价值得到验证,才会叠加更多用例、工作流和数据领域。随着时间推移,收入结构会从服务向软件订阅倾斜。与咨询公司不同,服务是推动产品采用的手段,而非主要收入来源。与大多数软件供应商不同,Palantir 愿意预先投入自己的工程时间来拿下有意义的客户。」

一方面,我现在看到的 AI 应用公司往往能直接跳到七位数合同。但另一方面,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处于全面定制模式——他们在解决早期客户抛出的任何问题,希望之后能从中发现主题来构建核心能力或「SKU」。

不是每个问题都是「Palantir 级」问题

Palantir 早期部署的领域,替代方案是「啥都不管用」:反恐、欺诈检测、战场后勤、高风险医疗运营。解决问题的价值以数十亿美元、挽救的人命数量或地缘政治后果来衡量,而非增量效率。

如果你卖给一家中型 SaaS 公司,帮它优化销售流程 8%,你负担不起同等水平的定制部署。ROI 的空间根本支撑不了数月的驻场工程。

大多数客户不想永远当你的研发实验室

Palantir 的客户默认接受与它共同演进产品;他们容忍很多,因为赌注高、替代品有限。

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国防和受监管领域之外的,不想感觉自己是一个长期进行的咨询项目。他们要的是可预测的实施、与现有软件工具的互操作性,以及快速见效。

人才密度和文化无法泛化

Palantir 花了十多年招募和培训异常强大的通才工程师,他们既能写生产级代码,又能在官僚体系中游刃有余,还能跟上校、CIO 和监管者坐在一个房间里谈事。从这个岗位离开的人形成了一整个「Palantir 黑帮」的创始人和高管群体。这些人很多是独角兽级别的,因为他们既高度技术化,又在客户面前极其有效。

大多数创业公司不能假设自己能雇到数百个这样的人。实践中,「我们会建一个 Palantir 式的 FDE 团队」往往退化成:

· 售前解决方案工程师改名叫「FDE」

· 初级通才被要求同时做产品、实施和客户管理

· 领导层从没近距离见过 Palantir 的部署,但喜欢那个调调

必须说清楚,外面有大量极有才华的人,而且 Cursor 这样的工具正在让非技术员工也能写代码。但要大规模跑通 Palantir 模式,需要极其稀缺的商业与技术人才融合,而且如果真在 Palantir 待过会很有帮助,因为它是一家非常独特的公司。但这个人群的数量是有限的!

服务陷阱是真实的

Palantir 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定制工作之下有真正的平台。如果你只复制嵌入工程师这部分,你最终会有成千上万个定制部署,无法维护或升级。即使在 AI 工具让公司在这种模式下达到软件级毛利率的世界里,那些过度倾向前线部署而缺乏强大产品脊梁的公司,可能无法产生递增的规模收益和持久的护城河。

不加辨别的投资人可能看到从 0 到 1000 万美元合同价值的曲棍球棒式增长,然后急着入场。但我一直在问的问题是:当几十家(甚至几百家)这样的 1000 万美元创业公司开始用一模一样的 Pitch 互相撞车时,会发生什么?

到那时,你不是「X 领域的 Palantir」。你是「X 领域的埃森哲」,只是前端更漂亮。

Palantir 真正做对了什么

如果剥去神话,有几个要素值得仔细研究:

1. 平台优先,而非项目优先

Palantir 的前线部署团队基于一小组可复用的原语(数据模型、访问控制、工作流引擎、可视化组件)来构建,而不是为每个客户写完全定制的系统。

2. 对工作「应该」如何进行有明确主张

这家公司不只是自动化现有流程;它经常把客户推向新的工作方式,软件本身就体现了这些主张。这对一个供应商来说是罕见的勇气,而且它使复用成为可能。

3. 长时间视野和资本

成为 Palantir 式的公司,需要在平台和销售模式成熟的过程中,经历长期的负面情绪、政治争议和不明朗的近期变现。

4. 非常特定的市场组合

早期在情报和国防领域的布局是特性而非 Bug:高支付意愿、高转换成本、高赌注,以及极少数量的超大客户。更别说一批几十年来几乎不用竞争就能拿单的陈旧竞争对手。

换句话说,Palantir 不只是「软件公司 + 咨询」。它是「软件公司 + 咨询 + 政治项目 + 极有耐心的资本」。

这不是你随便嫁接到一个垂直 SaaS 产品上就能泛化的东西。

一个更现实的框架:什么时候「Palantir 化」才合理

与其问「我们怎么变得像 Palantir」,不如问一系列门槛问题:

1. 问题的关键性

这个问题是「关键任务级」(人命、国家安全、数十亿美元)还是「锦上添花」(10-20% 的效率提升)?赌注越高,前线部署模式就越合理。

2. 客户集中度

你是卖给几十个超大客户,还是成千上万个小客户?嵌入式工程在集中、高 ACV(年度合同价值)的客户群中扩展得更好。

3. 领域碎片化程度

客户之间的工作流是否相似、使用的软件工具是否相同,还是每次部署都根本不同?如果每个客户都是雪花,就很难构建一致的平台。一定程度的同质性有帮助。

4. 监管与数据引力

你是否在高度监管、数据集成痛点显著的领域运营(国防、医疗、金融犯罪、关键基础设施)?那正是 Palantir 式集成工作能创造真正价值的地方。

如果你大多处于这些维度的左下角(低关键性、碎片化客户、相对简单的集成),全面「Palantir 化」几乎肯定是错误的模式。那种情况更适合自下而上的 PLG(产品驱动增长)打法。

什么是值得学的

尽管我怀疑每家早期公司都能成功部署 Palantir 模式,但这套打法中有几块值得考虑:

1. 把前线部署当脚手架,而非房子

以下做法完全可以是正确的:

· 让工程师与早期设计合作伙伴嵌入式工作

· 不惜一切代价让前 3-5 个客户进入生产环境

· 利用这些合作来压力测试你的原语和抽象

但需要明确的约束:

· 限时部署(比如「90 天冲刺到生产」)

· 清晰的比例(比如「每 100 万美元 ARR 在单个客户上最多配多少工程人头」)

· 每季度把定制代码转化为可复用配置或模板的目标

否则,「我们以后会产品化」就会变成「我们一直没来得及做」。

2. 基于强大原语构建,而非定制工作流

Palantir 的真正教训在于产品架构:

· 统一的数据模型和权限层

· 通用的工作流引擎和 UI 原语

· 尽可能用配置而非代码

前线部署团队应该把时间花在「选择」和「验证」组装哪些原语上,而不是为每个客户构建全新的东西。全新构建留给工程师做。

3. 让 FDE 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而非仅仅是交付

在 Palantir 的世界里,前线部署工程师深度参与产品发现和迭代,而不仅仅是实施。强大的产品组织和平台团队以 FDE 在一线学到的东西为养料。

如果你的 FDE 坐在单独的「专业服务」部门,你会失去这个反馈循环,然后滑向纯服务公司。

4. 对你的毛利结构诚实

如果你的 Pitch 假设 80% 以上的软件毛利率和 150% 的净收入留存率,但你的销售模式实际上需要长期驻场项目,那就对利弊取舍保持透明——至少内部要透明。

对于某些品类,结构性更低毛利、更高 ACV 的模式是完全理性的。问题在于假装自己是 SaaS,实际上是带着平台的服务公司。投资人通常看的是通向最大毛利润绝对值的路径,而实现这一点的一种方式是量级更大的合同加上更显著的 COGS(销货成本)。

我会怎么压力测试一个「Palantir 化」创业公司

当创始人对我说「我们是 X 领域的 Palantir」时,我笔记本上的问题大概是这样的:

· 给我看一个有主张的平台边界。 共享产品在哪里结束,客户特定代码在哪里开始?这个边界移动得多快?

· 带我走一遍部署时间线。 从签约到首次生产使用需要多少工程师-月?哪些必须是定制的?

· 第三年一个成熟客户的毛利率是多少? 前线部署的投入是否随时间「显著」下降?如果不是,为什么?

· 如果明年签 50 个客户,哪里会崩? 招聘?新人培训?产品?支持?我想看模式在哪里裂开。

· 你如何决定「不」定制? 对定制工作说「不」的意愿,往往是区分产品公司和「有漂亮 Demo 的服务公司」的关键。

如果这些答案清晰、基于真实部署、架构上连贯,那一定程度的 Palantir 式前线部署可能是真正的优势。

如果答案含糊不清,或者明显每次合作都是完全独特的,我们很难为可重复性或真正规模化的潜力背书。

结语

Palantir 的成功创造了一种主导风险投资创业圈精神的强大光环:精英工程师小队空降复杂环境,把混乱的数据串起来,交付改变组织决策方式的系统。

很容易相信每家 AI 或数据创业公司都应该长这样。但对大多数品类来说,全面「Palantir 化」是一个危险的幻想:

· 问题不够关键

· 客户太碎片化

· 人才模式无法扩展

· 经济账悄悄塌陷成服务公司

对创始人来说,更有用的问题不是「我们怎么成为 Palantir」,而是:

「为了弥合我们这个品类的 AI 采用鸿沟,我们需要多少 Palantir 式前线部署——以及我们能多快把它转化为真正的平台业务?」

把这件事搞对,你就能借用这套打法中真正重要的部分,而不用继承那些会压垮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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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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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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