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创业4年,可借鉴的7条教训

By: blockbeats|2025/12/31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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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Mistakes to avoid while building in consumer crypto
原文作者:Rishabh Gupta,加密研究员
原文编译:佳欢,ChainCatcher

作为一名初出茅庐的创始人,我曾把数年心血倾注在 3 个最终失败的基建层项目上。2025 年,我开始构建一款人们真正想用的消费级产品。在此分享我在用户获取和融资方面通过惨痛教训换来的心得。

我在这个行业待了大约 4 年。

2023 年,当「账户抽象」还是圈内最红的话题时,我开始在 EVM 生态中开发。当时每个人都在为账户抽象钱包开发 SDK(软件开发工具包)。Rollup 扩容方案也正火热——Optimism、Arbitrum 和各种 RaaS(Rollup 即服务)占据主导。

作为一个数学爱好者,我被 ZK(零知识证明)深深吸引,认为它会改变世界(我坚信它将来会的)。

我曾误以为:复杂性 == 公信力。

当 VC 询问应用场景时,我会自信满满地列举 zkML(零知识机器学习)、zk 身份、zk 投票——但直到今天,这些领域依然没人真正使用。我误把令人惊叹的技术当成了有用的产品。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开始相信只有一个想法越复杂,它成功的机会就越大。VC 们也告诉我,在加密领域,做基础设施是成功的唯一途径。

我花了近 2 年时间,经历了 500 多次拒绝,才意识到这并不适合我。

进入 Solana 生态

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生态系统——这里的人们关心应用场景。哪怕是 Meme 币也没关系,因为收入很重要。

速度很重要。分发很重要。

Solana 构建消费级应用已有 7 个月,以下是我的心得:

1. 为愿意尝鲜的年轻用户而建

尝试为那些天生乐于接受新产品的年轻人开发。在消费级加密领域,这通常意味着能在「战壕」中做交易的人或 13-21 岁的年轻用户。

2024 年消费者技术协会的一项研究显示,86% 的 Z 世代(11-26 岁)认为技术是生活的核心——这一比例高于任何老一辈。他们拥有更多的设备,更愿意在科技产品上消费。他们更愿意尝试新 App、实验新功能并改变习惯。

25 岁以上的用户通常不太愿意采用新的操作流程,除非有极强的激励。(注:如果你是做机构业务的,这可能不适用。)

研究表明,20-21 岁左右的社交活跃度达到顶峰。这意味着为年轻人构建的产品天然具有更高的可传播性。

Web3创业4年,可借鉴的7条教训

2. 让产品自带「传播属性」以降低营销成本

如果你没有巨额的营销或广告预算,产品本身必须就是流量渠道。在加密领域,可传播性尤为重要,因为:

· KOL 营销非常昂贵。

· 信任度极低。

· 每个人都期待奖励或激励。

如果你的产品能让用户有理由自发地与朋友、社群分享,你就赢得了宣传,而无需烧钱。这很难,但值得从第一天起就开始优化。

3. 尽快上线用户要求的功能

当用户反馈体验不佳或有 Bug 时,请立即修复,尤其是阻碍使用的痛点。以前我习惯在一天结束时才统一打补丁。结果曾有用户私信我:「既然你的 App 没这功能,我先去用 Y 产品了。」一旦用户去了竞品那里并形成了习惯,就很难再把他们拉回来。

所以,尝试立即修复(理想情况是 2-5 小时内)。如果多个用户要求某个功能且可行:

· 在 2-3 天内做出来。

· 告诉他们这是根据他们的反馈上线的。

· 甚至可以给他们一些奖励。

这会建立深层的信任。用户会开始觉得这个产品「属于他们」,这种情感归属感在早期产品中力量惊人。

4. 应用名称非常重要

这看起来简单,但很多人(包括我)都搞砸过。应用名称应该具有高辨识度且易于口头分享。

我以前的产品叫「Encifher」,这名字极难记忆,甚至连投资人和合作伙伴在拉群时都会拼错。所以我们后来改成了 encrypt.trade。简洁、好记、性感。

5. 与用户交流很难,但是必须要做

寻找并与用户交谈极其困难,尤其是当你构建的东西不在当前的「风口叙事」中时。当我开始做隐私方向时,它并不流行。我通过冷启动私信(Cold-DM)联系了近 1000 人:100 个人里可能有 10 个回复。其中只有 3-4 个能提供实质性帮助。

我与任何表现出轻微兴趣的人交谈。我与他们一起迭代产品,框架 Cold-DM 也是一个迭代过程,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 以热情的问候开始。

· 把亮点(融资情况、交易量等)放在开头。

· 说明你在哪里找到他们的。

· 给出一个友好的行动呼吁。

· 永远记得跟进(Follow up)。

没有完美的 Cold-DM,您必须对照测试以找到针对目标客户的有效方法。这里有一个不错的 Cold-DM 模板可供使用:但请注意,这个过程缓慢且令人疲惫。

在加密货币圈中,很少有人回复 DM,因为诈骗无处不在。低回复率是常态(有点令人沮丧我知道)。尽管如此,您必须这样做。您的目标不是在这个阶段获得 1000 个用户。您的目标是 10-20 个早期用户,他们关心问题、愿意尝试产品并且会提供诚实反馈。

这些早期用户将成为您的支持系统。早期产品经常出错,这些用户会帮助您度过那个阶段。

6. 快速迭代

加密行业瞬息万变,注意力寿命极短。你必须研究用户的行为而非仅仅听他们的语言:

· 他们反复在做什么?

· 他们正在使用什么样的折中方案?

· 他们已经愿意为什么东西付钱?(很多主意听起来不错,但如果用户不愿意付钱,它就无法生存。)

7. 请让你的网站简单到「傻瓜化」

永远不要对用户的认知做任何假设。作为开发者,你盯着产品看了几百个小时觉得显而易见,但对于第一次进入的人来说完全是陌生的。

· 不要引入新术语或复杂流程。

· 点击次数要最少。

· 核心价值应该在进入 App 的 5 秒钟内呈现出来。

结语

构建消费级加密产品既有趣又充满挑战。迭代速度、用户思维、营销能力比完美的技术更重要。这与 B2B 完全不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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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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