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万美元被盗、代币腰斩:Flow的回滚计划还引发了生态内战
原文标题:《黑客袭击致Flow腰斩,回滚计划引生态内战》
原文作者:Asher ,Odaily 星球日报
上周六下午,一场突如其来的黑客攻击让 Flow 网络陷入混乱。这条由 Dapper Labs 团队打造的 Layer 1 网络,本是为下一代应用、游戏和数字资产量身定制,却在执行层漏洞被利用下,眼睁睁看着 390 万美元的资产被转移至链外。攻击发生后,其代币 FLOW 短时内腰斩,从 0.173 美元暴跌至 0.079 美元,目前价格已小幅反弹至 0.107 美元附近。

FLOW K 线图
下面,Odaily 星球日报为大家梳理本次 Flow 被盗事件,官方回应以及为何引发 Flow 合作伙伴、社区的强烈质疑。
Flow 官方紧急回应:隔离网络,并宣布回滚计划
攻击发生后,Flow 基金会迅速作出回应,并对事件细节进行了确认。攻击者利用执行层漏洞转移了约 390 万美元资产,事件并未触及用户既有余额,用户存款仍然安全。目前相关攻击地址已被标记,洗钱路径正在持续追踪中,基金会已向 Circle、Tether 以及多家主要交易平台提交资产冻结请求。
为清理链上非法交易并修复漏洞,Flow 基金会对网络进行了隔离处理,同时发布主网漏洞修复版本 Mainnet 28。基金会提出的初始处置方案是将网络状态回滚至攻击发生前的检查点,即 Cadence 区块高度 137363395,从而删除约 6 小时内产生的全部交易记录。无论交易是否合法,均将被一并清除,用户需在节点重启后重新提交交易。基金会认为该方案是恢复网络完整性的最安全路径,并反复强调用户资金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受到影响,同时承诺每两小时对外更新事件进展。
这一回滚决定看似果断,却迅速点燃了生态导火索——因为黑客资金早已桥接出链,回滚对攻击者无影响,只会波及诚实用户和伙伴。
跨链桥伙伴、社区用户强烈反对,回滚计划遭炮轰
回滚方案公布后,Flow 生态内的跨链桥伙伴与社区用户迅速遭到集体质疑。Flow 的主要跨链桥合作方 deBridge 联创 Alex Smirnov 在 X 平台公开批评该决定过于仓促,且在事前未与关键桥接伙伴进行任何沟通。作为 Flow 生态的重要资产通道,deBridge 并未收到回滚相关的提前通知。
Smirnov 指出,回滚带来的潜在破坏可能远超最初的黑客攻击本身。由于跨链资产已在多个系统间流转,强行回滚将引发资产重复、托管状态不一致等严重问题,最终受损的将是在窗口期内正常操作的桥、用户以及交易对手。他披露,在 deBridge 上约有 20 万美元和 5 万美元的存款落入回滚时间窗口,一旦执行回滚,可能导致一侧资金凭空消失,或出现资产被重复铸造的极端情况。
基于上述风险,Smirnov 呼吁 Flow 验证者暂停出块与验证,直到补偿方案、合作伙伴协调机制以及独立安全团队介入方案全部明确。类似问题并非个案。作为 Flow 网络上 USDC 的主要跨链托管方,LayerZero 亦面临约 22 万美元和 18 万美元落在回滚窗口内的跨链交易风险。
除了 Flow 生态内的跨链桥伙伴,在 X 平台上,用户开始集中表达对资金安全的担忧,开发者则质疑网络在极端情况下的可靠性与治理机制,投资者情绪同步转向谨慎,抛压随之加剧。大量声音直指回滚本身暴露了链上存在中心化控制的现实,原本的技术事故迅速演变为信任危机。
部分社区观点进一步将矛头对准区块链的核心原则。有人认为,回滚直接动摇了交易最终性与不可篡改性,使 Flow 在关键时刻更像一条可被行政干预的联盟链。也有人对比其他公链的历史安全事件,指出类似情形通常通过隔离攻击者地址、冻结资金流向来处理,而非对整个网络状态进行全局回滚。
加密 KOL Wazz(@WazzCrypto)在 X 平台直言,Flow 的回滚决定是他所见过最糟糕的处理方式之一。在他看来,攻击者早已将约 400 万美元资产转移出链,几乎不会因回滚受到任何实质影响,真正承担代价的反而是那些通过跨链桥正常使用网络的无辜用户。
Flow 官方转变态度:放弃回滚,采用隔离恢复新方案
面对合作伙伴和社区的强烈反对,Flow 官方最终决定放弃网络回滚,转向「隔离恢复计划」。此方案经跨链桥、交易平台和基础设施伙伴直接协商制定,要点包括:
· 无回滚/重组,保留所有合法用户活动;
· 无需伙伴重放交易;
· 超 99.9% 账户不受影响,重启即正常运营;
· 重启时,临时限制接收非法铸造代币的账户;
此外,网络将分阶段恢复:
· 第一阶段,Cadence 环境上线,EVM 暂时受限;
· 第二阶段,Cadence 修复(约 24 至 48 小时);
· 第三阶段,EVM 修复并重启;
· 第四阶段,跨链桥/交易平台恢复通行,具体恢复时间由运营方根据实际情况在确认稳定性后决定。
此外,Flow 背后团队 Dapper Labs 在 X 平台表示支持这一方案,称「保留合法活动,提供清晰恢复路径」。
这一「放弃回滚」的态度在短期内缓解了生态紧张情绪,也避免了回滚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扩散。截至目前,网络仍处于分阶段协调与恢复过程中,官方表示用户资金保持安全。
在加密市场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下,这场危机或将成为 Flow 发展路径上的重要分水岭,其长期影响,仍有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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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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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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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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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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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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