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大的误判:比特币在Q4见顶,而「长期持有」不再奏效
原文标题:Crypto Truths & Lies: Lessons from 2025
原文作者:Ignas,DeFi Research
原文编译:白话区块链
一年前,我写了《2025 年加密市场的真相与谎言》。
当时每个人都在分享更高的比特币目标价。我想寻找一个不同的框架,去发现大众可能出错的地方,并进行差异化布局。目标很简单:寻找那些已经存在但被忽视、厌恶或误解的想法。

在分享 2026 年版之前,这里对 2025 年真正重要的事情做一个清晰的回顾。我们对了什么,错了什么,以及我们应该从中学习什么。如果你不审视自己的思维,那你不是在投资,而是在瞎猜。
快速总结
「BTC 在第四季度见顶」:大多数人都预料到了,但这看起来好得不真实。结果他们是对的,我错了(并为此付出了代价)。除非 BTC 从现在开始暴涨并打破 4 年周期模式,否则这一局我认输。「散户偏爱模因币(Memecoins)」:事实
是散户根本不偏爱加密货币。他们买了黄金、白银、AI 股票以及任何不是加密货币的东西。模因币或 AI 代理(AI Agent)的超级周期也并未出现。
「AI x Crypto 保持强劲」:好坏参半。项目继续交付,x402 标准不断发展,融资也在继续。但 Token 未能维持任何涨势。
「NFT 已死」:是的。
这些都很容易回顾。真正的洞察在于以下五个更大的主题。
1. 现货 ETF 是底线,而非天花板
自 2024 年 3 月以来,比特币长期持有者(OG)出售了约 140 万枚 BTC,价值约 1211.7 亿美元。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 ETF,加密市场会是怎样的血雨腥风:尽管价格下跌,BTC ETF 的资金流入仍保持正值(269 亿美元)。
约 950 亿美元的缺口正是 BTC 表现落后于几乎所有宏观资产的原因。BTC 本身没有问题,甚至不需要深入挖掘失业率或制造业数据来解释——这只是大户和「4 年周期信徒」的「大轮换」。

更重要的是,比特币与纳斯达克等传统风险资产的相关性降至 2022 年以来最低(-0.42)。虽然大家希望相关性向上突破,但长期来看,作为机构寻求的非相关性投资组合资产,这是看涨的。

有迹象表明供应冲击已经结束。因此,我敢于预测 2026 年 BTC 价格为 17.4 万美元(相当于黄金市值的 10%)。
2. 空投显然「并没有」消失
加密社区(CT)再次声称空投已死。但在 2025 年,我们看到了近 45 亿美元的大额空投分发:
Story Protocol (IP): ~$1.4B
Berachain (BERA): ~$1.17B
Jupiter (JUP): ~$7.91M
Animecoin (ANIME): ~$7.11M
变化在于:积分疲劳、女巫检测变得更强、以及估值下行。你还需要「领到就卖」来最大化收益。
2026 年将是空投的大年,Polymarket、Metamask、Base(?)等重量级玩家准备发币。这不是停止点击按钮的一年,而是停止盲目投注的一年。空投「撸毛」需要集中精力进行重仓博弈。
3. 费用切换(Fee Switch)并非价格上涨的引擎,而是底线
我的预测是:费用切换不会自动拉升币价。大多数协议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其庞大的市值。
「费用切换不影响 Token 能涨多高,而是设定了一个『地板价』。」
观察 DeFillama 上「持有人收入」排名的项目:除了 $HYPE,所有高收入分成 Token 的表现都优于 ETH(虽然 ETH 现在是大家都要挑战的标杆)。

意外的是 $UNI。Uniswap 终于开启了开关,甚至销毁了 1 亿美元 Token。UNI 起初暴涨 75%,但随后回吐了所有涨幅。

三个启示:
Token 回购设定的是价格下限,而非上限。
本周期一切皆为交易(参考 UNI 的暴涨回落)。
回购只是故事的一面,必须考虑抛压(解锁),大多数 Token 仍处于低流通状态。
4. 稳定币占据心智,但「代理交易」很难获利
稳定币正进入主流。我在巴利岛租摩托车时,对方甚至要求用 TRON 上的 USDT 支付。

虽然 USDT 的主导地位从 67% 下降到 60%,但其市值仍在增长。花旗银行预测,稳定币市值到 2030 年可能达到 1.9 万亿至 4 万亿美元。

2025 年,叙事已从「交易」转向「支付基础设施」。然而,交易稳定币叙事并不容易:Circle 的 IPO 在经历暴涨后回吐了所有涨幅,其他代理资产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2025 年的一个真相是:一切都只是交易。

目前,加密支付卡因其规避银行严格 AML 要求的便利性而爆发。每刷一次卡都是链上的一笔交易。如果 2026 年能出现绕过 Visa/Mastercard 的直接 点对点 支付,那将是万倍的机会。
5. DeFi 比 CeFi 更中心化
这是一个大胆的观点:DeFi 的业务和 TVL 集中度比传统金融(CeFi)更高。
Aave 占据了 60% 以上的借代市场份额(相比之下,摩根大通在美国仅占 12%)。
L2 协议大多是价值数十亿的未受监管的多签(Multisigs)。
Chainlink 几乎控制了 DeFi 所有的价值预言。
2025 年,「中心化股权持有者」与「Token 持有者/DAO」之间的冲突变得明显。谁真正拥有协议、IP 权和收入流?Aave 的内部争端显示,Token 持有者的权利比我们想象的要少。
如果「实验室(Labs)」最终获胜,许多 DAO Token 将变得不可投资。2026 年将是对齐股权与 Token 持有者利益的关键一年。
总结
2025 年证明了一件事: 一切皆为交易。退出窗口极短。没有任何 Token 具备长期信念。
结果是,2025 年标志着 HODL(长期持有)文化的死亡,DeFi 变成了链上金融(Onchain Finance),而跟着监管的改善,DAO 也正在丢掉「伪去中心化」的伪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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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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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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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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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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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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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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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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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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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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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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