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执念Alpha,市场给你的Beta更重要

By: blockbeats|2026/01/07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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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Pray for Beta, Not Alpha
原文作者:Nick Maggiulli,《Just Keep Buying》作者
原文编译:Felix, PANews

投资界普遍认为,超额收益(Alpha),也就是跑赢市场的能力,是投资者应该追求的目标。这完全合乎逻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Alpha 总是多多益善。

但是,拥有 Alpha 并不总是意味着更好的投资回报。因为你的 Alpha 始终取决于市场的表现。如果市场表现不佳,Alpha 也未必能让你获利。

举个例子,想象一下有两位投资者:Alex 和 Pat。Alex 非常擅长投资,每年都能跑赢市场 5%。而 Pat 则是一位糟糕的投资者,每年都会跑输市场 5%。如果 Alex 和 Pat 在同一时间段投资,Alex 的年收益率总是比 Pat 高出 10%。

但是,如果 Pat 和 Alex 开始投资的时间不同呢?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尽管 Alex 技高一筹,Pat 的收益率反而超过 Alex?

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如果 Alex 在 1960 年至 1980 年间投资美国股票,而 Pat 在 1980 年至 2000 年间投资美股,那么 20 年后,Pat 的投资收益将超过 Alex。下图展示了这一点:

别再执念Alpha,市场给你的Beta更重要

1960 年至 1980 年与 1980 年至 2000 年美国股票的 20 年实际年化总收益率对比

在这种情况下,Alex 在 1960 年至 1980 年的年收益率为 6.9%(1.9% + 5%),而 Pat 在 1980 年至 2000 年的年收益率为 8%(13% – 5%)。尽管 Pat 的投资能力不如 Alex,但在经通胀调整后的总收益方面,Pat 的表现更出色。

但如果 Alex 的对手是一个真正的投资者呢?目前假设 Alex 的竞争对手是 Pat,这个每年落后市场 5% 的人。但在现实中,Alex 真正的对手应该是每年收益率与市场持平的指数投资者。

在这种情景下,即使 Alex 在 1960-1980 年每年跑赢市场 10%,其仍然会落后于 1980-2000 年的指数投资者。

尽管这是一个极端例子(即,一个异常值),但你会惊讶地发现,拥有 Alpha 导致相对于历史表现落后的频率非常高。如下图所示:

美国股票市场在 1871 年至 2005 年的所有 20 年周期内,alpha 大小与跑输指数的概率对比

如你所见,当你没有 Alpha(0%)时,跑赢大盘的概率本质上等同于掷硬币(约 50%)。然而,随着 Alpha 收益的增加,回报的复利效应固然会降低跑输指数的频率,但上升的幅度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例如,即使在 20 年期间每年 alpha 收益为 3%,在美国市场历史上的其他时期,仍有可能有 25% 的概率表现逊于指数基金。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争辩,相对收益才是最重要的,但个人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试问,你是愿意在正常时期获得市场平均回报,还是愿意在大萧条期间仅仅比别人「少亏一点钱」(即获得正 Alpha 收益)?我当然会选择指数回报。

毕竟,大多数情况下,指数回报都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收益。正如下图所示,美股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按十年划分有所波动,但大多为正值(注:2020 年代的数据仅显示截至 2025 年的回报):

所有这一切表明,虽然投资技巧很重要,但很多时候市场的表现更为关键。换句话说,祈祷 Beta,而不是 Alpha。

从技术层面来讲,β(Beta)衡量的是某项资产的收益相对于市场波动的幅度。如果一只股票的 Beta 为 2,那么当市场上涨 1% 时,预计这只股票会上涨 2%(反之亦然)。但为了简便起见,通常将市场回报称为 Beta(即贝塔系数为 1)。

好消息是,如果市场在一个时期没有提供足够的「Beta」,它可能在下一个周期中会补足收益。你可以从下图中看到这一点,该图显示了 1871 年至 2025 年美国股票的 20 年滚动年化实际收益率:

这张图表直观展示了回报率是如何在低迷期后强力反弹的。以美股历史为例,如果你在 1900 年投资美股,接下来的 20 年你的年化实际回报率将接近 0%。但是,如果你在 1910 年投资,接下来的 20 年你的年化实际回报率将约为 7%。同样的,如果在 1929 年末投资,年化回报率约为 1%;而如果在 1932 年夏天投资,年化回报率则高达 10%。

这种巨大的回报差异再次印证了整体市场表现(Beta)相对于投资技能(Alpha)的重要性。你或许会问,「我无法控制市场会怎么走,所以这有什么重要的?」

这很重要,因为这是一种解脱。它让你从「必须战胜市场」的压力中解放出来,能够专注于真正可控的事情。与其觉得市场不受你指挥而焦虑,不如把它看作是少了一件需要操心的事。把它看作是你不需要去优化的一个变量,因为你根本无法优化它。

那你应该优化什么来代替呢?优化你的事业、储蓄率、健康、家庭等等。在漫长的人生维度里,这些领域所创造的价值,远比在投资组合中苦求几个百分点的超额收益要更有意义。

算一笔简单的账,5% 的加薪或者一次战略性职业转型,就能让你的终身收入增加六位数,甚至更多。同样,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也是高效的风险管理,能大幅对冲未来的医疗费用支出。而给予家人的陪伴,能为他们的未来树立正确的榜样。这些决定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大多数投资者试图跑赢市场所能期望获得的收益。

2026 年,请将精力专注于正确的事情,追逐 Beta,而非 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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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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