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的比特币被悄然卖出?美法警局被指无视特朗普行政令
原文标题:Did DOJ Prosecutors Violate Trump's Executive Order by Selling the Forfeited Samourai Wallet Bitcoin?
原文作者:Frank Corva,Bitcoin Magzine
原文编译:Chopper,Foresight News
美国法警局(USMS)似乎已将 Samourai 钱包开发者 Keonne Rodriguez 与 William Lonergan Hill 缴纳的比特币完成变现,这批比特币价值 630 万美元,是两人认罪协议的一部分。
这一行为涉嫌违反第 14233 号行政令。该政令规定,政府通过刑事或民事资产没收程序获得的比特币,应纳入美国战略比特币储备库进行持有,而非变现。
如果负责审理 Samourai 案件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确实违反了第 14233 号行政令,那么这已经不是该院工作人员第一次违抗联邦政府指令。
这批比特币去往何处?
《比特币杂志》获取了一份此前未公开的《资产变现协议》文件。文件显示,Rodriguez 与 Hill 被没收的比特币,要么即将被出售,要么已经完成变现。

根据协议内容,两名被告同意向美国法警局移交 57.5 枚比特币,在协议最终签署日 2025 年 11 月 3 日,这笔比特币价值约为 636 万美元。
2025 年 11 月 3 日,这批比特币从地址 bc1q4pntkz06z7xxvdcers09cyjqz5gf8ut4pua22r 转出,但似乎并未进入美国法警局的直接托管账户,而是被直接转至 Coinbase Prime 的钱包地址 3Lz5ULL7nG7vv6nwc8kNnbjDmSnawKS3n8,推测用途为变现。
目前,该 Coinbase Prime 地址余额已清零,这意味着这批比特币大概率已被出售。
违反第 14233 号行政令
一旦美国法警局确认出售了这批没收的比特币,即构成对第 14233 号行政令的违背。该政令明确要求,政府通过刑事没收程序获得的比特币「不得出售」,且必须纳入美国战略比特币储备库。
此次美国法警局出售比特币的行为,是基于其自身裁量权,而非法律强制要求。这一现象表明,司法部部分人员或许仍将比特币视为「禁忌资产」,急于脱手变现;而非将其当作特朗普总统要求政府机构持有的战略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 Samourai 的调查起诉始于上一届政府任期内。彼时政府对非托管加密货币工具及其开发者持强烈敌意。因此,此次司法部无视第 14233 号行政令、执意出售比特币的决定,延续了往届政府的一贯作风,将比特币视为应尽快清理出政府资产负债表的资产。
与没收和清算相关的法律细节
据一位知情法律人士透露,Samourai 开发者的比特币是依据《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 条 (a)(1) 款被没收的。该条款规定,任何违反《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1960 条禁止运营无证资金传输业务的犯罪行为,相关涉案财产均需没收并上缴美国政府。
结合《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 条,以及其援引的《美国法典》第 21 编第 853 条 (c) 款(一项刑事没收法规,规定「后续转让给被告以外人员的财产,可通过特别没收裁决予以没收,并随后下令上缴美国政府」),Rodriguez 与 Hill 被没收的这批比特币,完全符合第 14233 号行政令中对「政府比特币」的定义。
无论是《美国法典》第 18 编第 982 条,还是其援引的第 21 编第 853 条,均未强制要求将刑事没收的财产进行变现。此外,第 14233 号行政令第三条引用的两项没收资金管理法规《美国法典》第 31 编第 9705 条与第 28 编第 524 条 (c) 款,仅对没收资金的存放账户及使用方式作出规范,并未要求将没收的比特币兑换为法定货币。
该行政令还明确指出,「政府比特币」属于「政府数字资产」范畴,并规定「各机构负责人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政府数字资产」,仅在特定情形下例外。而 Rodriguez 与 Hill 的案件并不符合任何例外情形;且在所有例外情形中,美国司法部长都需参与决策,决定没收数字资产的处置方式。
「自成一派」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综合第 14233 号行政令及本文援引的各项法规来看,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行政令中「将刑事没收比特币移交至美国战略比特币储备库」的核心要求。
而这早已不是该院首次出现此类抗命行为。
这个常被戏称为「纽约主权区法院」的司法辖区,素来以行事独立、独断专行闻名,即便身处联邦司法体系之内,却时常游离于管控之外。
该院执意推进对 Rodriguez、Hill 以及 Tornado Cash 开发者 Roman Storm 的诉讼案件,便是其我行我素的又一力证。
2025 年 4 月 7 日,美国司法部副部长 Todd Blanche 曾发布一份题为《终结以罚代管模式》的备忘录,明确指出「司法部将不再因终端用户的行为,而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混币服务以及离线钱包的开发者发起指控……」
然而,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却无视备忘录中的这一核心精神,依旧强行推进 Samourai 钱包与 Tornado Cash 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
更值得关注的是,Hill 与 Rodriguez 的辩护团队曾依据布雷迪规则(要求检方必须向辩方披露无罪证据)提出申请,最终获取的文件显示,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两名高官曾明确表示,鉴于 Samourai 钱包的非托管属性,其并不构成资金传输业务。即便如此,检方仍执意提起诉讼。
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超过 90% 的被告最终被定罪判刑,部分年份的无罪判决率甚至低至 0.4%。而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检方团队,更是以远超联邦平均水平的超高胜诉率而闻名。
Rodriguez 对此类数据心知肚明,同时他也清楚,主审他与 Hill 案件的法官 Denise Cote,素以量刑严苛著称。
就在他承认「合谋运营无证资金传输业务」罪名的前一天早上,Rodriguez 向笔者坦言了这一切。
加密货币战争真的结束了吗?
2024 年大选中,众多比特币与加密货币支持者将选票投给了特朗普总统,加密货币行业也曾全力支持他的连任竞选。如今,这些支持者与行业人士正纷纷质疑:特朗普总统是否真的有意终结这场针对加密货币的战争?
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特朗普政府领导下的司法部必须严格遵守第 14233 号行政令的各项要求,同时遵循司法部副部长 Blanche 的指导方针,停止对非托管加密货币技术开发者的起诉。针对后者,特朗普总统近期表示,正考虑赦免 Rodriguez。
赦免 Rodriguez,同时下令司法部彻查出售 Samourai 开发者没收比特币一事,这两项举措将释放强烈信号,表明总统对其支持比特币与加密货币的立场是认真且坚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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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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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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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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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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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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