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亿估值背后:Phantom的增长焦虑与多链突围
原文标题:《Web3 超级独角兽 Phantom 背后的隐与忧》
原文作者:zhou, ChainCatcher
2025 年的加密钱包市场正在上演一场残酷的份额争夺战。
随着 meme 币热潮消退,高频交易用户开始大批流向费率更低、激励手段更强的交易平台系钱包。在交易平台的生态闭环面前,独立玩家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
在此背景下,Phantom 的表现引发关注。年初,其以 1.5 亿美元融资规模将估值推向 30 亿美元。四季度以来,该项目又接连推出自家稳定币 CASH、预测市场平台,以及加密借记卡,试图在交易业务之外寻找新的增长点。
30 亿估值,从 Solana 起家到多链扩张
回顾 Phantom 的发展史,2021 年 Solana 生态刚刚爆发,链上基础设施还不完善。传统加密钱包如 MetaMask 主要支持以太坊系,对其他链兼容性不足,用户体验存在一定短板。
通常在创建钱包时,用户须手动抄下 12 或 24 个单词的种子短语,一旦丢失密钥将永久无法找回资产,这让许多潜在用户感到繁琐且风险较高。
Phantom 的三位创始人此前在 0x Labs (以太坊 DeFi 基础设施项目)深耕多年,他们捕捉到这一机会,选择从 Solana 切入,打造一款界面简洁、操作直观的钱包。其核心创新在于优化备份流程:提供邮箱登录、生物识别、加密云备份等多种简单方式,辅助替代手动抄写种子短语,大大降低了新手入门门槛。
2021 年 4 月,Phantom 浏览器扩展版上线,数月内用户量突破百万,成为 Solana 用户的首选。据 RootData 资料,同年 7 月,还在测试阶段的 Phantom 获得了 a16z 领投的 900 万美元 A 轮融资;2022 年 1 月,Paradigm 领投 1.09 亿美元 B 轮,估值达 12 亿美元;直至 2025 年初,Paradigm 与红杉再次领投 1.5 亿美元,将其估值推向 30 亿美元。

随着规模扩大,随后 Phantom 开启了多链版图,支持包括 Ethereum、Polygon、Bitcoin、Base、Sui 在内的多条公链,试图摆脱「Solana 专用钱包」的标签。不过,目前 Phantom 仍没有原生支持 BNB Chain,此前也有用户吐槽 Phantom 支持 ETH 却不支持 BNB Chain,导致领空投卡点。
2025 年的喜与忧
2025 年对 Phantom 来说是冰火两重天:一边是用户和产品层面的快速突破,一边是交易量份额被交易平台系钱包大幅蚕食。
具体来看,用户增长是亮眼的一面。Phantom 月活跃用户从年初的 1500 万增长至年底的近 2000 万,增速在独立钱包中名列前茅,尤其是印度和尼日利亚等新兴市场的用户增量明显。
同时,Phantom 的托管资产规模突破 250 亿美元,其在高峰期时一周进账达 4400 万美元,全年收入一度超越 MetaMask,目前 Phantom 累计收入接近 5.7 亿美元。
然而,交易量端的隐忧同样突出。根据 Dune Analytics 数据,Phantom 在全网嵌入式 swap 市场的份额从年初接近 10%,5 月跌至 2.3%,年底进一步缩到只有 0.5%。而交易平台系钱包凭借费率优势、上新速度及高额空投补贴,吸引了大量高频交易用户,目前 Binance Wallet 占据近七成,OKX(钱包+路由 API)加起来超两成。

市场对 Phantom 更大的担忧,还是在于其对 Solana 的深度绑定。数据显示,Phantom 97% 的 swap 交易发生在 Solana 上,而 Solana 的总锁定价值(TVL)从 9 月 14 日的 132.2 亿美元峰值下跌超过 34%,目前已跌至六个月低点 86.7 亿美元。这直接拖累了 Phantom 的核心交易指标。

面对这些压力,Phantom 把资源押注在新产品上,试图开辟第二增长曲线。

在产品维度,Phantom 推出了一系列差异化功能:
· 7 月接入 Hyperliquid 永续合约,上线仅 16 天左右就驱动约 18 亿美元交易量,通过返佣机制(builder codes)带来近 93 万美元收入;
· 8 月通过收购 meme 币监控工具 Solsniper 和 NFT 数据平台 SimpleHash,进一步巩固细分交易需求的覆盖。
· 9 月底上线的原生稳定币 CASH,供应量迅速突破 1 亿美元,11 月交易峰值超 16 万笔,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免手续费的 P2P 转账以及配套借贷奖励;
· 12 月在美国首发的 Phantom Cash 借记卡,支持用户使用链上稳定币直接刷卡消费,并兼容 Apple Pay 和 Google Pay 等主流移动支付;
· 12 月 12 日宣布推出预测市场平台,钱包内集成 Kalshi 预测市场,目前已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开放;
· 同时推出免费 SDK 「Phantom Connect」,允许用户用同一账户无缝接入不同 web3 应用,进一步降低开发者与用户的 onboarding 门槛。
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借记卡和 CASH 稳定币,Phantom 试图通过它们解决加密资产的消费「最后一公里」问题。
Phantom CEO Brandon Millman 曾公开表示,短期不发币、不 IPO、不自建链,所有精力都放在把产品打磨好,让钱包变成普通人也能用的金融工具。他认为,钱包赛道的终局不是谁交易量最大,而是谁先把加密带进日常支付。
然而,加密货币支付的「最后一公里」这条路并不好走,Phantom 并非第一家推出借记卡的独立非托管钱包。
在此之前,MetaMask 于 2025 年 Q2 就已与 Mastercard、Baanx 和 CompoSecure 合作,推出 MetaMask Card,支持实时转换加密货币为法币消费,并在欧盟、英国、拉美等多地 rollout。MetaMask 的卡覆盖更广、启动更早,但受限于 Ethereum 和 Linea 网络,费用较高、速度较慢,用户反馈「方便但用得少」。
相比之下,Phantom 的借记卡起步较晚,目前仅在美国小范围放量,实际采用情况还有待观察。理论上,它依托 Solana 的低费优势,在费用敏感的新兴市场或许更有竞争力,但在全球覆盖和商户接受度上,与 MetaMask Card 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稳定币方面,CASH 若无法形成持续的网络效应,也可能步入其他钱包原生稳定币「高开低走」的后尘,例如 MetaMask 的原生稳定币 mUSD,上线后供应量迅速突破 1 亿美元大关,但不到两个月就降至约 2500 万美元。
结语
随着 meme 热潮退去,交易量不再是可靠的护城河,独立钱包必须回归金融服务的本质。
总体来看,Phantom 在交易端集成 Hyperliquid 永续合约和 Kalshi 预测市场,留住高阶用户;在消费端押注 CASH 稳定币和借记卡,试图让链上资产真正走进日常生活。
这种「交易衍生品+消费支付」的双轨驱动,是 Phantom 在钱包赛道马太效应挤压下的自我救赎,它不仅是在寻找第二增长曲线,更是在定义独立钱包的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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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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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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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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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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