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tegy单周扫货1万枚BTC,市场上还能买到多少?

By: blockbeats|2025/12/18 15: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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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Strategy单周扫货1万枚BTC,市场上还能买到多少?》
原文作者:叮当,Odaily 星球日报

过去两周,Strategy 再次以惊人力度增持比特币:单周增持数量超过 1 万枚,价值超 9 亿美元。

作为市场知名的长期持有者,在比特币价格持续阴跌、自身 mNAV 已跌破 1 的背景下,Strategy 不仅未如市场所担忧的那样抛售,反而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坚定买入。截至目前,Strategy 累计持有比特币约 67.1 万枚,总价值突破 500 亿美元,持续巩固其全球最大比特币持仓机构之一的地位。

Strategy单周扫货1万枚BTC,市场上还能买到多少?

这一动作也引发市场更深层次的思考:在如此大规模的持续购买下,市场上真正可供交易的比特币究竟还有多少?

比特币的理论上限固然是 2100 万枚,但实际可流通量远小于此。目前已有约 1996 万枚被挖出,占总量 95%,尚未产出部分仅约 104 万枚。当前区块奖励为 3.125 BTC,日均新增约 450 枚,且将于 2028 年再次减半。按此节奏,最后一枚比特币预计在 2140 年左右产出。

然而,真正决定市场供给的并不是未产出的新币,而是存量中具备流动性的部分。

据统计,超过 30% 的比特币长期未发生移动,被视为「沉睡持仓」;另有约 20% 疑似永久丢失。此外,包括上市公司、ETF、国家基金在内的机构与公共持仓占比持续攀升,这些 BTC 大多退出高频流通。此外,交易平台的比特币存量已降至数年低点,意味着可供即时出售的「浮筹」正在快速收缩。在巨鲸悄然吸筹、长期持有者惜售的背景下,市场流动性正面临结构性收紧。

针对比特币真实可流通量的问题,加密分析师 Murphy 进行了系统梳理。Odaily 星球日报在其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数据与观点,试图呈现这一稀缺性叙事背后的数据全貌——当买入力量持续而可售供给萎缩,市场格局或许正在悄然转变。

长期持有者的「制度化囤积」,正在接管流通筹码

长期持有者当前已成为比特币市场中最重要的结构性力量。根据 Glassnode 统计,这一群体合计持有约 1435 万枚 BTC,占流通供应量的比例超 70%

进一步拆解。当前持有 BTC「非零余额」的企业一共有 153 家,其中最核心的是 29 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比特币 108.2 万枚(其中 Other 持有 54,331 枚)。而在这 29 家上市公司中,Strategy 一家公司就持有 67.1 万枚 BTC,占比高达 62%。

如果再结合 URPD(UTXO Realized Price Distribution)数据,Strategy 的密集买入区间正好就是 BTC 筹码结构中堆积最密集的区域,大致集中在 8 万至 11.8 万美元之间。这意味着,在筹码高位区间的大量换手中,Strategy 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为什么 MSTR 和 ETF 会被认为是本轮牛市周期的源动力。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 10 月 6 日的时候,持有「BTC 非零余额」的企业还仅仅只有 67 家,而随着 BTC 的深度回调,该数量突然激增,目前已经有 153 家了。这是否意味着,在价格下行过程中,有新的企业级玩家正在悄然入场?

除了实体企业储备的 BTC 之外,截至目前,现货比特币 ETF 共计持有约 131.1 万枚 BTC。其中,位居前三的分别是:贝莱德约 77.7 万枚,富达约 20.2 万枚,灰度约 16.7 万枚。

此外,各国政府持有的比特币总量约为 61.5 万枚。其中,美国政府以 32.5 万枚位居第一;而排名第二的,是持有约 19 万枚 BTC 的中国政府。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从未以官方形式披露过相关持仓,这一数据主要来自 Glassnode,其统计口径与实际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持有超过 10 年未发生任何移动的比特币数量约为 340.9 万枚。这部分资产中,既包括早期交易平台的冷钱包,也包括真正意义上的「信仰型 OG」;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其中相当一部分,很可能已经因私钥丢失、持有人去世等原因,事实上退出了流通体系,其中就包括被普遍认为属于中本聪的约 100 万枚 BTC。

已挖出的 BTC 中,有多少其实「买不到」?

Murphy 其后对这部分数据做出了更详细的梳理。因为比特币不像传统银行账户有「忘记密码找回」功能,它完全依赖私钥来证明所有权。一旦私钥丢失或无法访问,对应的比特币就永久无法移动或花费,虽然它们仍记录在区块链上,但在经济意义上,已经等同于被永久销毁。

如果把流通供应量按日期范围细分,每个日期范围指的是 UTXO 的创建日期。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币龄从 2010-2014 年「出生」的 BTC 其累计的峰值就出现在 2014 年 12 月,此后快速下降(被花费);直到 2019 年 1 月后至今几乎不再有明显的变化。

这些留存至今的远古 BTC,除了有绝对信仰的持有者外,应该大部分都已经损失了。按照 Murphy 的预估,这个比例至少在 50% 以上,即至少在 106 万枚以上

还有一组「至尊王者」的币,UTXO 的创建日期为 2009 年。在 2011 年 12 月以后就几乎没动过了,时至今日该地址组拥有 108 万枚 BTC。

也就是说,至少约 214 万枚 BTC,可能在事实上已经永久无法移动。

真正流动的供应量

如果从交易平台余额这一最直接的指标来看,目前交易平台钱包中持有的比特币约为 249 万枚,而且这一趋势在持续下降,已经创下自 2023 年以来的新低。

也就是说,在需求端不断「制度化」的同时,供给端在不断收缩,当前可供交易的比特币池子也正在变得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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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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