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加密开门红,谨慎看涨的市场新起点

By: blockbeats|2026/01/07 17: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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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Crypto's Constructive Start to 2026
原文作者:Tanay Ved,Coin Metrics State of the Network
原文编译:Luffy,Foresight News

TL;DR

· 2026 年伊始,加密市场重拾上涨势头。尽管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加剧,比特币价格升至 94,000 美元,加密市场总市值接近 3.3 万亿美元。

· 现货比特币 ETF 在 1 月 5 日扭转了年底的资金外流趋势,净流入约 4 亿美元;巨鲸出货行为有所收敛,散户则在积极增持筹码。

· 衍生品市场头寸呈现谨慎看涨态势。截至 1 月末到期的期权合约中,比特币看涨期权未平仓合约集中在 10 万美元价位,以太坊看涨期权未平仓合约则集中在 3,500 美元价位。

2026 年的绿色开局

经历了节假日期间数周的区间震荡后,加密市场在新一年迎来强势开局。比特币价格冲高至 94,000 美元,加密货币总市值逼近 3.3 万亿美元。

尽管美国对委内瑞拉采取军事行动,引发地缘政治局势升级,但加密货币市场依旧表现坚挺。随着年末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价格飙升,加密资产也在逐步收复失地。此外,部分山寨币的走强释放出市场风险偏好升温的信号,不过受地缘政治局势演变影响,全球市场短期内仍有可能出现较大波动。

2026加密开门红,谨慎看涨的市场新起点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和 Reference Rates

过去一个月,表现亮眼的币种包括 PEPE、BONK 等 Memecoin,主打隐私保护的 Zcash(ZEC),以及机构信贷平台 Maple Finance(SYRUP)。这一现象表明,市场对于 Memecoin、隐私类币种,以及具备明确收益分成机制和可见现金流增长的 DeFi 代币的兴趣正在回升。

与之相对,Hyperliquid(HYPE)和 Aster(ASTER)的表现则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随着基于零知识 Rollup 技术的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 Lighter(LIT)启动代币空投,市场关注度在去中心化永续合约交易平台赛道内出现分流。去中心化借贷协议 Aave(AAVE)在此期间同样收跌,其原因在于社区围绕代币持有者权益、收益分配模式,以及 Aave Labs 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扮演的角色展开激烈辩论,并发起多轮治理投票。这场争议折射出整个 DeFi 行业的普遍趋势:以 Uniswap、Aave 为代表的头部协议,都在重新审视价值回流代币持有者的实现路径。

机构资金回流,巨鲸抛售降温

现货比特币 ETF 扭转了年末的资金外流趋势,1 月 5 日单日净流入超 3.5 亿美元,标志着机构资金重新回流加密市场。在元旦前后数日,现货比特币 ETF 曾录得超 3.2 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出。这一趋势反转,预示着随着 2026 年第一季度开启,机构投资者的配置兴趣正在回暖。

机构的加密资产储备规模也在持续扩张:美国战略比特币储备库新增 1,287 枚比特币,总持仓量达到 673,783 枚;Bitmine 则将以太坊储备量提升至 414 万枚,约占以太坊总供应量的 3.4%。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链上数据显示,进入 1 月以来,持有 1,000-10,000 枚比特币的巨鲸钱包的代币抛售行为明显收敛,这意味着来自这一群体的抛压正在减弱。与此同时,持仓量不足 1 枚比特币的散户投资者,自去年 11 月中旬以来一直在加速增持。随着加密货币价格从高位回落并盘整,散户正逢低布局。巨鲸抛售减少叠加散户持续买入,共同构筑了市场的有利格局。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衍生品市场释放谨慎看涨信号

衍生品市场头寸显示,市场对 2026 年第一季度走势持谨慎乐观态度。以下两张图表展示了 Deribit 平台上,2026 年 1 月 30 日到期的比特币和以太坊期权合约,按行权价统计的未平仓合约数量,直观反映了期权交易者对短期市场走势的押注方向。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期权市场数据显示,在 1 月 30 日到期的合约中,比特币看涨期权未平仓合约大量集中在 10 万美元行权价附近,以太坊看涨期权未平仓合约则集中在 3,500 美元行权价附近。这表明交易员押注加密货币短期存在上涨空间,但并未表现出过度亢奋的情绪。市场的下行保护机制同样生效:比特币看跌期权的未平仓合约在 7 万至 9 万美元附近,整体未平仓合约结构仍向多方倾斜。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期货市场传递出相似的信号。年末,比特币和以太坊期货未平仓合约规模曾小幅回落,进入 1 月后迅速回升,目前主流交易平台的名义未平仓合约规模已接近去年 12 月高点。去年 12 月下旬,受市场大范围去杠杆影响,比特币和以太坊永续合约资金费率一度跌入负值区间,不过目前已恢复至正值水平,且以太坊的资金费率表现显著强于比特币。整体来看,市场正处于谨慎看涨状态,尚未出现过度饱和的情况。

稳定币资金流动与链上活跃度

稳定币的资金流向,是观测加密市场资金进出的重要指标。去年 12 月上旬,稳定币市场曾持续录得资金净流入,不过临近年末,资金流向由正转负,单周净流出规模超 10 亿美元。进入 2026 年 1 月后,稳定币资金流动趋于平稳,并重新转为净流入。如果这一趋势能够延续,将为加密市场的持续上涨提供有力支撑。

数据来源:Coin Metrics

链上活跃度数据进一步印证了市场向好的判断。随着去年 12 月以太坊 Fusaka 升级落地,以太坊主网日交易量创下 223 万笔的历史新高,活跃地址数量也接近历史峰值。与此同时,去年 12 月稳定币链上转账额同样刷新纪录,这一现象表明,流入加密市场的资金并非处于闲置状态,而是在生态内积极流转。

结论

2026 年第一周的市场数据,勾勒出一幅谨慎乐观的图景,加密货币市场正逐步站稳脚跟。机构资金回流、巨鲸抛售降温、衍生品市场释放乐观信号,再叠加链上活跃度居高不下、稳定币资金重回净流入,多重积极因素共同支撑市场上行。不过需要警惕的是,美国与委内瑞拉的地缘政治局势发展,仍有可能成为短期内引发全球市场波动的潜在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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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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