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代币复盘:84%开盘即巅峰,高融资项目沦为「破发」重灾区?
原文标题:113 token launches. $1.3B+ raised. One pattern that kills all
原文来源:Solus Group
原文编译:CryptoLeo ,Odaily 星球日报
编者按:近期分析师 Ash 在其发布的一篇热门帖子中表示,统计了 2025 年 TGE 的超 100 种新代币中,84.7% 的代币 FDV 低于 TGE 时的 FDV。这些代币的 FDV 中位数较发行时下跌了 71%(市值中位数下跌 67%)。仅有 15% 的代币相较于 TGE 时的 FDV 是上涨的。总体来看,2025 年新发行代币中,大多数代币都属于「TGE 时价格即巅峰」。
顺延这些数据发现,我找到了一篇更有意思的文章(来自 Solus Group),也从项目代币 TGE 开始,统计了 2025 年 113 种代币 TGE 后的走势和其融资情况、社群活跃度、交易平台上市之间的关联度。研究后发现,高额融资、活跃社群、交易平台上市这些在大家眼中泛评项目质量的筛选标准对于项目代币走势并无多大影响。以往我们常结合这些条件筛选好项目,但 2025 年这个项目评判模式已然「失灵」。其中更有一组数据引人深思:
-交易价格低于 IDO 价格的项目平均收入为 136 万美元。
-交易价格高于 IDO 发行价的项目平均收入 79 万美元。
但这些项目都获得了风投的支持,一定程度上表明市场更看重炒作而非实际表现,更看重故事而非数据,更看重承诺而非产品本身。Web3 不能再假装「一切都好」,不能再把机器人流量称为「增长」。当然,本文仅在统计学上得出的一些结论,并不是适合所有项目的标准。好的项目和大额融资还是能代表加密行业发展方向。
融资 200 万美元、顶级风投参与、50 万社群粉丝、在主要交易平台上市,上线首日盛况空前,Discord 上一片欢腾,社交媒体上到处都是欢庆氛围。

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揭示了 0.96 倍 ROI 的真实情况:到 2025 年,平均每个代币实际上在第一天就死亡了,我们证明了该系统已无效。现在,我们分析了 2025 年以来的 113 个代币发行案例,用确凿的数据证明了这一点——而大多数创始人却不敢面对这些数据。
研究结果令人震惊:大额融资无济于事,庞大的社群无关紧要,你优化的每一个变量在统计学上都毫无价值。
但表面之下还隐藏着更扭曲的东西,至今仍困扰着很多创始人:目前,项目营收状况是一个利空信号,盈利的项目代币交易价格低于不盈利的项目的代币价格,这种动态关乎生死存亡。如果继续惩罚盈利者而奖励炒作者,整个行业将无法生存。
编者注:此前 Solus Group 发文披露相关数据,2025 年 TGE 新项目项目代币从发行后第一天开始算平均投资回报率为 0.96,意味着其产品发布从第一天起就处于亏损状态。
创业者数据陷阱:融资悖论,融资高不等于代币优势

融资与代币表现之间的相关性:0.04,在统计学上可以视为零。
融资额达到 1000 万美元的项目与融资额达到 100 万美元的项目代币表现完全相同。上图证明了这一点——无论融资额多少,代币在投资回报率范围内的分布都是随机的。表现最佳的项目为:Myshell、B² Network、Bubblemaps、Mind Network、Particle Network、Creator.Bid(在 ATH 时估值翻 10 倍至 30 倍)筹集了 30 万至 300 万美元。与此同时,像 Boundless 和 Analog 这样融资超过 1000 万美元的项目,估值倍数却只有约 1 倍。
目前的代币表现更加差劲,无论融资规模如何,大多数代币投资回报率都低于 1 倍。例如,那些融资规模 500 万至 1 亿美元的代币 ROI 为 0.1 倍至 0.7 倍(例如,Fleek、Pipe Network、Sahara AI),与那些没什么融资的项目代币 ROI 相同。
事实是:大额融资会加速项目代币死亡。

资金最少的项目(30 万美元至 500 万美元)每筹集一美元的投资回报率更高,它们执行速度更快,转向成本更低,而且不会淹没在季度风险投资方代币解锁表中,大量解锁的代币会破坏项目收益。
如果你为了「竞争」而追求 1000 万美元,那你就是在为失败做准备。
粉丝神话:庞大项目社群也是「纸老虎」而已
社媒 50 万粉丝和 5 万粉丝,统计结果完全相同。

相关系数:0.08(代币 ATH)和-0.06(代币当前情况)
数据显示,受众粉丝规模对代币表现没有任何预测价值,拥有庞大粉丝群的项目表现参差不齐——有的暴涨,有的暴跌,受众规模小的项目也一样,没有趋势,没有规律,也没有相关性。
你所在的 Discord 群组不是一个社区,而是一个等待离开的投机性受众群体。

现实是:价格决定社区发展,而非社区推动价格。
当价格暴跌时,追随者会消失。图表证明了这一点——左下象限(追随者减少+价格下跌)非常密集。当价格飙升时,追随者有时会随之增长,但并不稳定。
这意味着:
你的「活跃社区」从未真正关注过产品——他们关注的是代币价格走势。一旦代币表现令人失望,他们就会消失,社区增长是一个滞后指标,而非先行指标。
这不仅仅是理论,而是 @belizardd(研究员兼交易员/KOL)公开表述的观点:
大多数人来到这里纯粹是为了投机,而非产品本身。我们发现,在 TGE 后表现良好的协议寥寥无几,而且主要是那些初始代币 FDV 较低、筹资额不高且空投慷慨的协议。说实话,我现在不会盲目跟风投资任何东西。风险/回报并不划算,我只是在等待市场好转。
投机者们知道游戏已经失灵。他们正持观望态度。与此同时,创始人却不断将 60% 的预算投入到 Discord 机器人、Twitter 赠品和 KOL 宣传上——在统计上无关紧要的指标上烧钱。
真正的问题是:「如果代币明天暴跌 50%,还有多少人会留下来?」
答案:几乎没有。
代币价格陷阱,警惕定价过高/过低

按代币上市价格计算的中位数投资回报率:
· 低于 0.01 美元:0.1 倍(亏损 90%)
· 0.01 美元至 0.05 美元:0.8 倍(可生存区域)
· 0.05 美元至 0.50 美元:0.5 倍(亏损 50%)
· 高于 0.50 美元:0.09 倍(亏损 91%)
再次解释一遍:
发行价低于 0.01 美元并不会让你的代币「更容易入手」,只会让你成为一只吸引唯利是图资本的低价币,它们涨得快,跌得也快。
定价高于 0.5 美元并不会让你的代币变成「高端代币」,只会显得定价过高,过高的代币价格会扼杀散户市场,巨鲸也不会买账。
0.01 美元至 0.05 美元的代币价格区间是唯一具有生存能力的定价区间,这个价格既足够高,足以表明项目的合法性,又足够低,留有上涨空间。在这个价格区间内,97 个项目中只有 42 个项目代币的中位数表现为正。
如果你的代币经济模型将你的估值定在 0.003 美元或 1.20 美元,那就停止重建模型,数据表明其项目已经失败了。
行业现状:停止 2021 式的建设

败者:Gaming
平均 ATH ROI:4.46 倍(最低)
当前投资回报率中位数:0.52 倍
GameFi 代币就像彩票,玩一次,就永远被遗忘。
陷阱:DeFi
平均 ATH ROI:5.09 倍(看起来不错)
当前投资回报率中位数:0.2 倍(灾难性)
DeFi 早期价格暴涨,随后暴跌的幅度比其他任何领域都大,炒作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极其残酷。
胜者:AI
平均 ATH ROI:5.99 倍(最高涨幅)
当前投资回报率中位数:0.70 倍(最佳留存率)
AI 代币价格飙升并保持稳定。这种趋势具有持久性,资金也随之涌入。
如果你在开发 GameFi,那么你的执行力需要比平均水平高出 10 倍才能取得一般的结果。如果你在 DeFi 领域,就要做好快速上涨和剧烈下跌的准备。如果你在 AI 领域,市场会给你机会,但前提是你能拿出成果。基础设施领域的要求更为严苛:与标准去中心化应用(如 AI 代理)相比,你会消耗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但你的当前 ROI 中位数却略低于人人看衰的 GameFi 领域。
数据并不关心你感兴趣的项目。
IDO/IEO 数据一览:好的平台并不能拯救项目

你花费数月时间建立人脉,只为获得 Binance Launchpad 的席位或一级 IDO 的分配名额,你以为通过平台筛选意味着受到了保护。数据却显示并非如此。
IDO 平台:几乎所有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
仅有一个项目在在 5 个 IDO 平台中的回报率为+14.6%,仅此而已。其他所有项目的回报率都在-70% 至-93% 之间。
所谓的「高级 Launchpad」并没有为买家提供保护,只是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亏钱的方式。
IEO 平台:生存偏差的极致体现
Binance 钱包显示收益率为 11 倍。看起来不可思议,但它仅 3 次发行,样本数太少。MEXC 在 14 次发行中显示收益率为+122.8%——样本量更大,但仍然是个异常值。其他所有项目?表现不佳。Bybit IEO 代币亏损率 38%,其余项目亏损更为严重。
这证明了:
平台选择就像一场带有更好品牌效应的彩票。少数异常数据的胜利扭曲了平均值,而大量的代币发行后下跌为主,你所支付的「策展服务」费用——无论是通过关系、上架费还是代币分配——并不能可靠地保护代币 ROI。
平台无法拯救救垃圾代币,而且也无法帮助好的代币。
反思 2025,展望 2026
基于 2025 的项目发展在每一个层面都失败了。
第零层:基金会
问题:「基于猜测的代币经济学」。在没有有机收入模式来吸收冲击的情况下,向流动性不足的市场无节制地抛售代币。
第一层:融资
问题出在:「先在 PDF 上修改,之后再处理。」
第二层:市场推广
问题:KOL 模式,付费水军租来的用户,一旦停止付费,便消失无踪。
第三层:流动性
问题:假设流动性会随着炒作而增加,但事实并非如此,机构投资者会等待证据。
第四层:用户留存
问题:零留存基础设施。「项目社区」是 1 万名 Telegram 用户,他们将在 90 天内弃你而去。
2026 年不该再玩旧游戏了。这一切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基础设施确实重要,即使基础设施再完善,时机也决定着一切。正如 Ivan Paskar(Altius Labs 的增长主管)所说:
代币并不能修复破损的事物——它们会放大现实。时机正确=势头增强。时机错误=多年的努力瞬间化为乌有。大多数团队并非在代币设计上失败,他们失败是因为误判了所处的阶段和宏观环境,时机并非细节,它决定一切。
2026 年,项目该怎么做
生存不是遵循旧有的剧本,而是要构建一个新的剧本。
1、精心设计
目标金额为 30 万至 500 万美元,每一美元投资回报率最高的项目就在这里。资金越多=问题越多。
2、生存成本
发行价在 0.01 至 0.05 美元之间。其他价格都难以存活。如果你的代币经济学不符合这个范围,那说明它们有问题。
3、产品至上,代币为次
如果你不能用一句话解释清楚你的代币为何存在,那么它就不存在。收益要早于投机。
4、忽略虚荣指标
关注者数量是干扰因素,钱包活跃度、留存率和每用户收入才是关键指标。
5、行业现实主义
在编写代码之前,先了解你所在行业的失败率。GameFi 需要两倍的执行效率才能达到收支平衡。AI 则有顺风助力——只要你能够交付成果。
6、整合,否则消亡
并购时代即将到来。如果你无法独立扩张,那就寻找一个收购方。收购并非失败,而是明智之举。
这六项原则很重要。但事实是:标准剧本已经过时,现在已不再有适合一切的标准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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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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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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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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