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加密暴力事件复盘:65起人身攻击,4起致命大案

By: blockbeats|2026/01/05 1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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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In Defense of Exponentials
原文作者:Haseeb Qureshi,Dragonfly 管理合伙人
原文编译:Azuma,Odaily 星球日报

编者按:还记得不久之前俄罗斯加密货币富翁罗曼·诺瓦克和其妻子安娜在迪拜沙滩上被发现遭肢解和掩埋的新闻吗?2025 年,加密货币行业的另一条暗线是针对持币者(尤其是富豪)的人身暴力攻击越来越频繁。

作为外形极具辨识度的业界大咖,Dragonfly 管理合伙人、大光头 Haseeb Qureshi 今日对近些年加密货币领域的暴力事件进行了一次数据梳理,并解释称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自己越来越害怕」。数据显示,2025 年业界共发生了 65 起暴力事件,其中更是包括 4 起致命大案——不仅攻击事件的数量在高速上升,攻击本身也在变得更加暴力。为此,Haseeb 还在文末贴心地附上了一些人身安全建议。

以下为 Haseeb 全文,由 Odaily 星球日报编译。

针对加密货币持有者的的人身攻击事件,是否正在增加?

Jameson Lopp 一直在默默维护一个被称作「扳手攻击」(wrench attacks)的数据库——即针对加密货币持有者用户,通过暴力手段逼迫其交出加密资产的攻击事件。这是目前我们最接近「真实世界基准数据」的来源,用以判断持有加密资产是否在随着的时间推移变得更危险。

我最近越来越害怕这类攻击,于是拿了 Lopp 的数据集,用一种偏 Vibe Coding 的方法做了一些可视化,想看看事情到底在发生什么。以下是我的发现。

2025加密暴力事件复盘:65起人身攻击,4起致命大案

你并没有产生错觉——攻击事件的数量确实在随着时间增加(2025 年合计发生了 65 起)。不仅如此,攻击本身也在变得更加暴力。

我让 Claude 将每起攻击分为 5 个等级,具体分类方案如下:

· 轻微(2025 年发生 3 起):无正面冲突的盗窃、未遂盗窃、ATM / 设备盗窃。

· 中等(2025 年发生 9 起):伴随一定暴力或袭击的抢劫、下药、敲诈勒索;

· 严重(2025 年发生 38 起):持枪/持刀抢劫、绑架、持枪或持刀入室抢劫;

· 极端严重(2025 年发生 11 起):伴随酷刑的绑架、肢体被切断、严重殴打、枪伤;

· 致命(2025 年发生 4 起):受害者死亡。

从结果可以看到,平均来看,单起攻击的暴力程度正在不断上升。

从地理分布来看,西欧和亚太地区的暴力事件增幅最大。北美目前仍然是相对最安全的地区,但即便是北美,绝对数量上也出现了上升趋势。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暴力事件的上升?

一个最直观的解释是把暴力事件的频发和加密市场的总市值增长联系在一起。简单来说就是——价格越高,犯罪越多

来看一下图表显示的结果:白线为加密货币的总市值;彩色部分则为暴力事件数量。

简单做一下回归分析,给出的 R² 结果为 0.45,这意味着 45% 的暴力事件波动,仅由价格本身就可以解释。即我们前文所说的价格上涨,暴力事件就会增加——我也跑了其他变量的回归分析,但没有任何一个比总市值更有说服力。

那么,事情就这么简单吗?这是否已经足以证明,持有加密货币的人身危险会越来越严重?

我们可以再做一次「压力测试」,有没有其他假说可以解释为什么暴力事件的数量在上升?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加密货币的价格上涨,本身就意味着更多人在持有了加密资产。也就是说,犯罪事件变多,可能只是因为「人群基数变多了」,而每个个体所面临的暴力风险未必真的上升了

我们再就此来做一个合理性检验。要准确衡量加密货币的总用户数量很难,于是我选了两个替代性指标:

· 第一个是 Coinbase 的月活用户,注意不是累计注册用户,因为我们希望剔除已经流失、不再持币的人;

· 第二个方法更粗糙,即分析单位市值对应的暴力事件数量,以得出「每一美元被盗概率」的一个衡量近似值。

将上述数据标准化之后,你会看到完全不同的结论:蓝线代表每个 Coinbase 用户对应的暴力事件数;绿线代表每一美元财富对应的暴力事件数

这组数据表明,2015 年和 2018 年其实才是持有加密最危险的时期。没错,虽然那时的攻击事件数量远少于现在,但与此同时,加密货币持有者的数量要少得多得多。

从 2015 年到 2025 年,Coinbase 的月活用户数量从 200 万增长到 1.2 亿,这是整整 60 倍的增长,但暴力事件并没有按比例同步增长。

当然,最近几年,每位用户对应的暴力事件确实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却是相对温和的,大致与 2021 年的暴力水平相当,并且显著低于 2019 年之前的水平。与此同时,每一美元财富对应的暴力事件发生率几乎没有变化。

我们也必须考虑「新闻报道偏差」这一替代假说——即事件是否只是更容易被报道了——但这已经超出本文分析范围。

整体来说,暴力事件的数量确实在增加,且攻击手段正在变得更暴力,但这可部分归因于「人口效应」,即现在持有加密货币的人更多了,所以单个用户面临的风险,并没有看上去增长得那么夸张。

但说到底,这不只是一次学术讨论。这是真正严肃、现实的问题。

如果你属于高风险人群,其实有很多方式可以改善个人安全状况。以下是一些标准的线下安全建议:

· 尽量居住在安全城市,最好是 24/7 有安保的住宅;

· 不要在公共场合穿戴加密相关的服饰或明显暗示你持有加密资产;

· 使用 DeleteMe 之类的服务,从数据经纪商处删除你的个人信息;

· 申请一个 PO Box(邮政信箱),把所有商业邮件寄到那里,避免住址被广泛传播;

· 准备一个热钱包,里面放一笔「可以被交出去的钱」,与真正的冷存储资产完全隔离

· 分散资金:使用多个服务、平台和设备来存放资产,在最坏情况下不至于一次性失去全部;

· 除非必要,不要公开实时广播你的具体位置,尤其是在加密大会期间;

· 如果你真的属于极高风险人群,或即将前往高风险地区,请考虑雇佣私人安保——在某些地区,这比你想象中可要有用得多。

2026 年已经到来,接下来就是年关,长假将至,请大家务必注意安全。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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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核心:重点关注RWA代币化资产风险


前言: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本次央行等八部门最新监管要求,与近几年的监管要求基本一致,主要监管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兑换、ICO、境外平台服务等投机活动,但本次新增了对RWA的监管,明确禁止RWA代币化、稳定币(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四、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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